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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可能構成背信罪 1.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甲為台灣汽車客運公司司機,與公司間有僱用關係,有義務依公司規定行駛直達路線, 並應盡忠實義務,不得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將收取之車資納為己有。今甲竟違背其職務 中飽私囊,致公司受有損害,其行為符合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 該當本罪。
(二)甲可能構成侵占罪 1.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乘客繳納之車資雖為司機甲所收取,但是依法該車資之真正所有者應屬於客運公司, 甲僅係對該車資有暫時保管之事實關係,並非擁有所有權。現甲將該筆車資中飽私囊, 係破壞公司對車資之所有,而易對車資之持有為甲自己所有,該當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且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該當本罪。
(三)甲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 1.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依前所述,甲對收取之車資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構成侵占罪,且該行為發生於甲執行公司業務之時, 構成本條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且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該當本罪。
(四)競合:甲之行為構成背信罪、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其競合關係分述如下: 1.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為侵占罪之特別規定,應論以業務侵占罪。 2.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依實務見解,認為侵占係特殊之背信,二者競合時應適用侵占罪處罰; 而依學說上見解,甲之行為係一行為破壞相同法益,構成法條競合,從一重處以業務侵占罪。 3.結論:甲應以業務侵占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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