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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可能构成背信罪 1.刑法第342条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 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2.甲为台湾汽车客运公司司机,与公司间有雇用关系,有义务依公司规定行驶直达路线, 并应尽忠实义务,不得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将收取之车资纳为己有。今甲竟违背其职务 中饱私囊,致公司受有损害,其行为符合背信罪之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 该当本罪。
(二)甲可能构成侵占罪 1.刑法第335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2.乘客缴纳之车资虽为司机甲所收取,但是依法该车资之真正所有者应属于客运公司, 甲仅系对该车资有暂时保管之事实关系,并非拥有所有权。现甲将该笔车资中饱私囊, 系破坏公司对车资之所有,而易对车资之持有为甲自己所有,该当侵占罪之构成要件, 且甲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该当本罪。
(三)甲可能构成业务侵占罪: 1.刑法第336条第2项:「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2.依前所述,甲对收取之车资易持有为所有之行为构成侵占罪,且该行为发生于甲执行公司业务之时, 构成本条业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且甲无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该当本罪。
(四)竞合:甲之行为构成背信罪、侵占罪与业务侵占罪,其竞合关系分述如下: 1.侵占罪与业务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为侵占罪之特别规定,应论以业务侵占罪。 2.业务侵占罪与背信罪:依实务见解,认为侵占系特殊之背信,二者竞合时应适用侵占罪处罚; 而依学说上见解,甲之行为系一行为破坏相同法益,构成法条竞合,从一重处以业务侵占罪。 3.结论:甲应以业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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