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13 02:25 发表的 时事:
转载新闻一则,想请各位老大讨论事件中,开枪员警及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谢谢!
[table=100%][tr][td](中央社记者黄旭升台北县12日电)台北县中和市一名国中女学生半年前外出会网友后失踪,警方今天逮捕涉嫌杀害女学生并弃尸的徐姓和许姓嫌疑人,并发现两嫌作案后曾心慌冲撞拦检的警察,还开记者会要求国赔。 警方表示,中和市某国中一年级方姓女学生,去年12月底离家访友后失踪。警方经过近半年的侦办,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奸杀的徐姓嫌疑人及未成年的许姓嫌疑人,下午由侦查队侦讯,并报请检方前往新店山区相验尸骨。
令警方讶异的是,两名嫌疑人去年底犯案后,12月21日恰好驾车遇到警方拦检,两人心虚以为警方已经获悉并查缉,所以企图逃逸。
中和警分局员警当时执行拦查勤务时,开枪击中坐在副驾驶座的14岁许姓少年。一颗子弹卡在少年第7节颈椎与第1节胸椎间。
当时警方并不知道他们涉及奸杀命案,去年12月25日,涉嫌杀害女学生的徐姓凶嫌在家长陪同下,与许姓少年家长,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北县党部举行记者会,要求国家赔偿。
.......
一.犯刑法222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二.犯刑法杀人三.可能有226-1强制性交杀人之结合犯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合犯之观察乃于犯强制性交与杀人两罪间之时间与地点是否具备关联
性与衔接性(88上3711)
2.若系成立222与271诚然论以226-1强制性交杀人之结合犯
四.犯135妨碍公务
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之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或使公务员辞
职,而施强暴胁迫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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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者会申请国赔是否成立同法第二项.目的任警察执行过当乃申请国赔
之目的.而非具上述同法第二项之意图要件
2.警察开枪之行为是否具备
比例原则如果不具备表示警察执行职务系为违法
.=人民有权利申请
国赔.但申请损害赔偿引用之法条->
警戒使用条例.--
五.对于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是犯222而后271还是论以226-1尚须具体观察之
因为法条之适用乃程序上须
严格证明之
六.
徐姓(成年)->在责任上依少事法85条成年人教唆、帮助或利用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者,依
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许姓(未成年14岁)->86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