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20 20:13 发表的 刑总:
关于避难行为保全之法益等于侵害之法益时,该如何评价,其中的学说好像有分成阻却违法说和阻却责任说,有人有相关的内容吗?我的课本好像没有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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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难,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法益衡量主义」。
在德国的立法,采二元说,即在刑法典里面明确将紧急避难规定为三十四条「阻却违法之紧急避难」与三十五条「阻却责任之紧急避难」。我国多数见解采德国的二元说,但是在我国刑法却没明文规定,因此二元说在我国是否适合,尚有疑义。(陈子平教授)
紧急避难若是保全较高较大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时,属于阻却违法事由。但,反之,若保全之法益价值相同,或法益价直判断困难时,则属于阻却「责任」事由。因为此等紧急避难不符合「法益权衡」原则,故应属违法行为,只能依无可期待性之法理,减免罪责。(林山田教授)
英美法:不明文区分。
我的想法:所以,如果考题紧急避难,而违反法益权衡时,原则上我不会当它作阻却违法事由,而它也「不能」阻却罪责,所以犯罪是成立的。但我可能会依「无期待可能」的精神,多论述一个减免刑责事由。
你参考看看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