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jyhyuan 於 2009-06-05 21:11 發表的 : 基於題旨 : 個人認為,雖說是客體(認知)錯誤,但在實體上卻是已觸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嫌,是無庸置疑的了 !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6-06 07:33 發表的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306050805743 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