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于 2009-06-08 23:23 发表的 :
A不是应该是行政契约吗?释字不是也有提到
所以我还是不明白,哪里错
释字533号解释文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之诉讼权应予保障,旨在确保人民于其权利受侵害时,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以求救济。
中央健康保险局依其组织法规系国家机关,为执行其法定之职权,就办理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项,
与各医事服务机构缔结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约定由特约医事服务机构提供被保险人医疗保健服务,以达促进国民健康、增进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
此项合约具有行政契约之性质。缔约双方如对契约内容发生争议,属于公法上争讼事件,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八条第一项:「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亦同。」规定,应循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与中央健康保险局缔结前述合约,如因而发生履约争议,经该医事服务机构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程序提请审议,对审议结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争讼。
看清楚有颜色的字部份
回想一下全民健保的三角关系图
释字533号解释所谓的行政契约
是指中央健保局与各医事服务机构(医院或诊所)
所缔结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
而不是医病关系间之契约 A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医疗院所与被保险人间之关系即指医病关系间之契约一般而言,其性质属民法上委任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