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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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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1.乙、丙二人共同承租甲之房屋,嗣因乙、丙對承租房屋為不當使用,甲欲終止契約。甲應如何為終止契約之意思通知?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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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6 07:16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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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6-16 07:16 發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1.乙、丙二人共同承租甲之房屋,嗣因乙、丙對承租房屋為不當使用,甲欲終止契約。甲應如何為終止契約之意思通知?
A對乙、丙之任一人通知即可

B對乙、丙皆須為通知
ANS: B
法條依據哪條??

民法263條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
者準用之

民法258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44年台上字119號判例要旨:
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既有數人,其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即應由其全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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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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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6-16 07:16 發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2.關於抵銷,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凡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債務人皆不得主張抵銷

B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因涉及履行費用,不得主張抵銷
C當事人間得以特約約定不得抵銷

ANS:C

A凡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債務人皆不得主張抵銷
-->
民法339條
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反面解釋:
非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主張抵銷。 


B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因涉及履行費用,不得主張抵銷
--> 
民法336條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
之損害。
 
 

C當事人間得以特約約定不得抵銷
-->
民法334條第一項但書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所以只有C是對的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6 11:30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10:2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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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大大阿不是我在說你  你。。。。。。。。。。。。。。。

真是回答得太好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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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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