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ygg77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16 关于第二审上诉程序,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16 关于第二审上诉程序,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于第二审为诉之追加或变更,若不甚碍他造当事人防御及诉讼终结时,不须他造同意
(b)非可归责于当事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8 19:48 |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yygg7777 于 2009-07-18 19:48 发表的 16 关于第二审上诉程序,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到引言文
16 关于第二审上诉程序,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于第二审为诉之追加或变更,若不甚碍他造当事人防御及诉讼终结时,不须他造同意
(b)非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于第一审提出之新攻击或防御方法,仍得于第二审提出
(c)在第一审所为之诉讼行为,于第二审不生效力
(d)原判决之理由确实不当,纵因其他理由认为判决正当者,仍应以上诉为有理由

Ans:(b)非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于第一审提出之新攻击或防御方法,仍得于第二审提出


请问(a)(c)(d)哪里有误?




(a)(c)(d)正确答案是:


(a)于第二审为诉之追加或变更,非经他造同意,不得为之
除非有以下情形,即无须对造同意:

 一、于某法律关系之成立与否有争执,而本诉裁判应以该法律关系为据,
    并请求确定其关系者。
二、就同一诉讼标的有提起反诉之利益者。
三、就主张抵销之请求尚有余额部分,有提起反诉之利益者。

(c)在第一审所为之诉讼行为,于第二审亦生效力
(d)原判决之理由确实不当,纵因其他理由认为判决正当者,仍应以上诉为无理由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8 21:43 |
yygg6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

446(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之限制)
诉之变更或追加,非经他造同意,不得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诉,非经他造同意,不得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于某法律关系之成立与否有争执,而本诉裁判应以该法律关系为据,
并请求确定其关系者。
二、就同一诉讼标的有提起反诉之利益者。
三、就主张抵销之请求尚有余额部分,有提起反诉之利益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17:27 |
yygg6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448条
(c)在第一审所为之诉讼行为,于第二审亦生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17:32 |
yygg77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原判决之理由确实不当,纵因其他理由认为判决正当者,仍应以上诉为无理由

--------请问根据哪一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18:46 |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yygg7777 于 2009-07-19 18: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d)原判决之理由确实不当,纵因其他理由认为判决正当者,仍应以上诉为无理由

--------请问根据哪一条?




民诉449  II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19 19:07 |
yygg77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aisyfairy 感恩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19: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56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