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yygg7777 于 2009-07-18 19:48 发表的 16 关于第二审上诉程序,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16 关于第二审上诉程序,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于第二审为诉之追加或变更,若不甚碍他造当事人防御及诉讼终结时,不须他造同意
(b)非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于第一审提出之新攻击或防御方法,仍得于第二审提出
(c)在第一审所为之诉讼行为,于第二审不生效力
(d)原判决之理由确实不当,纵因其他理由认为判决正当者,仍应以上诉为有理由
Ans:(b)非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于第一审提出之新攻击或防御方法,仍得于第二审提出
请问(a)(c)(d)哪里有误?
(a)(c)(d)正确答案是:
(a)于第二审为诉之追加或变更,非经他造同意,不得为之
除非有以下情形,即无须对造同意:
一、于某法律关系之成立与否有争执,而本诉裁判应以该法律关系为据,
并请求确定其关系者。
二、就同一诉讼标的有提起反诉之利益者。
三、就主张抵销之请求尚有余额部分,有提起反诉之利益者。
(c)在第一审所为之诉讼行为,于第二审亦生效力
(d)原判决之理由确实不当,纵因其他理由认为判决正当者,仍应以上诉为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