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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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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gg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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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16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16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a)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
(b)适用之法规显有错误,影响原确定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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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19 15:40 |
s0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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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民事诉讼法第496条或行政诉讼法第27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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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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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19 16:05 |
yygg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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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当事人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
较有利益之裁判者为限。
所以要有利益之裁判者为限,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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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19 16:25 |
yygg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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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5227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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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19 16:40 |
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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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6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
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一、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
二、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者。
三、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者。
五、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者。
六、当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为所在不明而与涉讼者。但他造已承认其
诉讼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参与裁判之法官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者,或关于该诉讼
违背职务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
八、当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关于该诉讼有刑事上应罚之行为,
影响于判决者。
九、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
一○、证人、鉴定人、通译、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经具结后,就为判决基
础之证言、鉴定、通译或有关事项为虚伪陈述者。
一一、为判决基础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
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
一二、当事人发现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前已有确定判决或和解、调解或得使
用该判决或和解、调解者。
一三、当事人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
较有利益之裁判者为限。
前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决或处罚锾之裁定已确定,或
因证据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为有罪之确定判决或罚锾之确定裁定者为
限,得提起再审之诉。
第二审法院就该事件已为本案判决者,对于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得提起再
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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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补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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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7-20 11:10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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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而会影响判决始有从开 审判程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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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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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7-20 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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