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深夜侵入A宅,应成立无故侵入住宅罪(306Ⅰ)
甲未得居住权人A同意,无正当理由进入A宅,扰乱他人居家生活安宁,主观上显具故意,客观上符合侵入住宅之构成要件,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应成立本罪。
二、甲见A熟睡,便朝A头上开一枪,却在甲开枪前A已死亡,甲应成立何罪?兹叙述如下:
(一)按犯罪之故意,只须对于犯罪事实有所认为而实施为己足,不以行为人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生龃龉为必要,甲主观上基于杀害A之决意,并侵入住宅,见A熟睡,便往A头上开一枪,显见具有杀人故意行为,客观上,甲着手实行杀害A之行为,依目前学者通说采主客观混合理论,认为甲已依其犯罪计画,开始实行与构成要件之实现具有密切关系之实行行为,是已着手实行杀人之行为,唯A早已死亡,其行为客体已不存在,故该当杀人未遂之一般成立要件,然而,兹有疑义者在于,甲之开枪行为可否論以不能未遂,此点涉及刑法第二十六条不能未遂,在不同学說下认定标准之差異,谨将该等学說争议如下判断:
(二)我国通說:导源自「印象理論」的观点,对于不能未遂之认定,须行为人之未遂行为乃系出于「重大无知」之情形方属不能未遂。因为不能未遂犯在客观上的行为强度不够,对于法威信、法和平性无所影响,是故不为刑法所处罚。
(三)本题中,依我国通說之見解,因为甲之行为并非出于重大无知,是故在主观上仍存有危险性,对于法威信、法和平性仍有影响,是故应論以普通殺人未遂。
三、竞合:
上述甲之行为分别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普通杀人未遂罪,两罪间因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应依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实质竞合数罪并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