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1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ygg66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95司)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七歲之未成年人具有當事人能力

(b)凡是涉及胎兒權利義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15:25 |
cpiia05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b)凡是涉及胎兒權利義務之事件,胎兒皆有當事人能力==>應該是權利能力

(c)無當事人能力者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原告或被告==>應該是行為能力

若有錯誤,請予以指正~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9 15:29 |
ss200811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胎兒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二項之規定:
胎兒只有於可享受的利益範圍內,有當事人能力。故本項為不正確。 ~~~~這題常常考!!!!
3、無當事人能力者,不能為原告或被告,也就是不能為訴訟行為,這也是不正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29 15:34 |
yygg66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ss20081102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15: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3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