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薄见
于空旷处将瓦斯喷洒于身上...
打火机不被风吹灭而点燃
结论是被害人的身体会燃烧或气爆?
95年第16次民庭决议
http://law.mnd.gov.tw/scp/Query1B.asp?no=5B20060822002障碍未遂要件:
主观上行为人欠缺犯罪期待利益或无意义,或行为人因自我评估风险而停止犯罪之行为
客观上行为人或继续其行为,犯罪仍可能既遂(林钰雄 刑总368~369P)
其效果是一般未遂
对照上述不能未遂之定义
那么争点就在于...到底行为人能否既遂?
所以回归开头所讲的...
于空旷处,喷洒瓦斯在身上...放下瓦斯喷管及瓦斯桶(假设2秒)然后拿出打火机朝自己点火(假设二秒)
点上打火机(假设1秒好了)结果是否会燃烧?
那意味瓦斯并不会跑到天上玩耍或者被庞大的空气恶势力所稀释
而仅痴痴的待在标的身上,并且等待火来引发他的满腔热情?
若是,则成立一般未遂,若否,则为不能未遂
盖因不能未遂之要件评估,系出于主观之重大无知并误认可能既遂,与客观欠缺危险性二点
所谓重大无知系指行为人误认自然的法则,而非单纯错认事实情状
于 70 年 台上 字第 7323 号情形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4B&N1=%A5x%A4W&N2=7323&StartDate=19810101&EndDate=19811231该行为人系因误认事实情状而不符合重大无知之要件,因此即便行为客观上欠缺危险
仍非不能未遂,而仅以一般未遂认之(当然此判例已遭不援用之结果)
设若行为人出于重大无知且所为行为不可能发生其所要的结果
行为人主观误以为用瓦斯喷洒在人的身上,并且点火即会达到杀人之目的结果,但实际上却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违反自然法则)
客观上即便打火机点着了,瓦斯也不可能乖乖留在原地等待燃烧(无危险性)
那么行为人所为行为是否有可能提高被害人法益受损之风险或可能?
主客观构成要件对应并且该当?
掌中火,请试将掌心紧握,拿出打火机将瓦斯塞往掌心缝隙,并于一秒内将打火机点燃,然后瞬间放开手掌
在户外无封闭性之空间,尤如把掌心打开喷发瓦斯气体,即便是1秒的时间将打火机点着
也不可能发生掌中火的情况,因为早在点火的更早同时,瓦斯就被空气稀释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