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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大意]..产假、流产、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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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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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大意]..产假、流产、休假
翻看课本时..发现到名词一样..但内容不太一致..故po劳烦各位大大们解惑.. 3Q
行政学大意↓
「产假、流产、休假」(人事)
依据聘雇人员的给假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六日,得分次申
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分娩后,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
二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
产假十四日。娩假或流产假应一次请毕。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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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10-11 21:37 |
clu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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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别是引用的法条不同当然内容不同 【聘雇人员的给假办法】V.S.【劳动基准法】
法规: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50 条 (分娩或流产之产假及工资)
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
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
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
者减半发给。
法规: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38 条 (特别休假)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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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10-11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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