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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樱 于 2009-11-07 16:20 发表的: 第七十九条(假释之效力) 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但依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撤销其假释者,不在此限。第七十八条(假释之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