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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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不犯遺棄罪 ,因為還有醫院可以救.(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沒有其他可救) 乙女主觀上...,有醫院可救,所以阻卻故意,且事實上醫院可救.(實務認為還有人去救助,即不算遺棄罪) 因為醫院和小孩有因為母親生產之民事契約關係在,要照顧.而乙女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不犯刑事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遺棄剛出生嬰兒是抽象危險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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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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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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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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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條(母殺嬰兒罪)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甲丟剛生之女,行為評價上有丟之行為,為作為犯 因女未死,為未遂犯,按故意未遂行為檢驗: 1結果未出現 2有罰未遂 3主觀 ... 273II未遂犯
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作為危險犯(抽或具,有爭論),但不論採何說,危險行為成立(丟在少人有出入)(必死機會大),着手就即遂,按故意即遂犯審查: 結果:有行為風險,且著手.基於民法有照顧義務.(撫養順位) 主觀:有遺棄故意 ... .....成立本罪. 競合:一行為犯二罪,想像競合.主文均列出罪名. 一行為,而遺棄和殺人同質法益,則法條競合.主文僅列出一條,另一條排斥其成立,以免重覆評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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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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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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