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557 个阅读者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isok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未遂论+不作为犯的实例题讨论
例题:
【幼稚园老师乙见园内小孩A跑动时跌倒”满嘴是血”,意思其平日冥顽,不予救助。
其实A并未受伤,满嘴是血乃因边玩边吃沾满番茄酱所致。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成立犯罪,应如何论处?理由安在?】

补习班参考拟答为:以新客观未遂论审查,乙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我的疑惑点──
1.新客观未遂论是否为通说?
2.主客观混合理论是否=印象理论?是少数见解吗?
3.我看到题目后还以为是§26”不能未遂”啊~~~~范本正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hisoka在2009-11-22 20:48重新编辑 ]


流水无情,落花成冢;
准备国考这条路,好像单恋......
我们不断的付出,却不知何时能修成正果。

尽管,如今结出的苹果尚甚青涩,总是一份收获。
启程往下一个里程碑迈进!加油~~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2 20:3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hisoka 于 2009-11-22 20:31 发表的 未遂论+不作为犯的实例题讨论: 到引言文
例题:
【幼稚园老师乙见园内小孩A跑动时跌倒”满嘴是血”,意思其平日冥顽,不予救助。
其实A并未受伤,满嘴是血乃因边玩边吃沾满番茄酱所致。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成立犯罪,应如何论处?理由安在?】
补习班参考拟答为:以新客观未遂论审查,乙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


敝人也觉得用普通伤害罪之不作为犯来解就好了,杀人罪......表情

至于未遂理论:主观理论来乱的,旧客观未遂理论最高法院不采(废除判例),新法立法理由又否定印象理论,
剩下能用的就只有新客观未遂论了......

不过学界通说还是印象理论就是了......


表情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2 20:4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22 20: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敝人也觉得用普通伤害罪之不作为犯来解就好了,杀人罪......表情

至于未遂理论:主观理论来乱的,旧客观未遂理论最高法院不采(废除判例),新法立法理由又否定印象理论,
剩下能用的就只有新客观未遂论了......

不过学界通说还是印象理论就是了......


表情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1表情 ..可能补习班有适用到未必故意吧..不过题意不明者可适用法理
罪疑惟轻

其实真正的不作为杀人故事如下~~~表情
甲为补习般老师.还有特殊之一身专长.故.大家皆称他为"网X王子"表情 .
某天在补习班的中场休息时间.甲看到一位同学走过.发现那位同
学的头上有灯架即将落下之时.此时贵称为"网X王子"的甲.要阻止这场风波表情
简直就是轻而易举.反掌折枝.表情 于是再出手相救之际.刹罗间发现是乙表情
.于是心想乙上课时所作的一切表现...根本就是"恨不得离职"表情
不想做他的老师表情 ...实是在于天人交战之后.甲决定收手表情
....此时那重如泰山灯架.砸伤了乙表情 ...甲心花怒放的不得了(心想迟来的正义表情 )
.....看着呜呼哀哉的乙在哪喊救表情 ..甲丢下一句说再起来给我闹阿..表情 .
..你也会有今天喔表情 .....结果已送医急救伤重不治....... 表情




~~~~~~>以上故事中...甲就是271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表情
P.S:仅为搞笑用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2 21:3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结果未出现,怎会是杀人罪?
伤害也未出现!25I.
新客观未遂?指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2 21:4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hisoka 于 2009-11-22 20:3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例题:
【幼稚园老师乙见园内小孩A跑动时跌倒”满嘴是血”,意思其平日冥顽,不予救助。
其实A并未受伤,满嘴是血乃因边玩边吃沾满番茄酱所致。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成立犯罪,应如何论处?理由安在?】
补习班参考拟答为:以新客观未遂论审查,乙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

管见如下
1,乙主观上以为A已经受伤,
2.盖乙主观如是以伤害故意而不予救助,这会不合逻辑的
3,如果是以重伤故意去审,或许也可以,但本题乙就是不打算救助,如果依一般人来看的话
   ,小孩子不停的流血,而不救助,致死的可能性比较高,所以以杀人故意去审查,会比较合理 ,
4.但结论,会成立不作为杀人未遂罪,这我就无法想像了
5.如以新客观未遂论来审查,一般人会认为A的蕃茄酱会是血吗?
6.还有一个问题,A跌倒如有受伤,乙应该要负业务过失伤害不作为犯吧?



表情  又讲错了吗?
小弟刑法只有二个部份不会而已 表情
(刑总不会,刑分也不会)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2 23:2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2 23:10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题意不明,敝见以为又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因此有时不免要认同Q大的见解:刑法没有标准答案表情 表情 
 
就本题而言,见小孩跳动时跌倒满嘴是血
由幼稚园老师的想法,就可能导致刑法不同的推论结果。(至于所谓经验法则、社会通念则见仁见智)
一、这小子平时冥顽不灵,只是受点伤,让他受点教训也好-构成普通伤害未遂,但因刑法不处罚普通伤害未遂,乙无罪
二、教师乙见小孩A摔倒满口是血,甲对于其不作为将导致死亡结果之发生知之甚详,而乙亦知A为园内学生,自己应有抚养照顾之义务,对于其保证人地位之事实亦有认识-构成杀人未遂。
三、至于重伤未遂,管见以为,乙认为小孩重伤而不救助,与杀人未遂何异,故不论以2783 
 
另以上二题,解法相同,只是推论结果不同。并不是论以普通伤害未遂就没得申论了,申论上仍要讨论到刑法15条、保证人义务、印象理论、重大无知说、具体危险说…….. 
 
其次对于老师不理小孩就是想杀人喔.....有那么严重吗?
兹附上不作为犯相关考题酌参

一、警员甲、乙夜间巡逻,将车停放路边小睡。勤务指挥中心通报,某街巷发生凶杀案,应速救援。甲、乙误听地址,前往察看,发现无异状,亦未回报指挥中心。半小时后,指挥中心再度催促,甲、乙驶往正确地址,发现一伤重被害人,即刻送医救治。被害人由于迟延送医,失血过多死亡。医师认为,早五分钟送来,被害人极可能不死。问甲、乙有罪否?-各自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 
 
二、某甲伙同數名友人至朋友乙宅作客,相谈甚欢,某乙不断向大家劝酒。甲欲離去时早已不胜酒力,乙忙于送客未及劝阻,任由甲骑車返家。甲出发不久后因酒醉骑車不 慎滑倒,当场死亡。试问乙成立何种犯罪類型?-不纯正不作为之过失致死罪 
 
三、A为某百货公司之警卫,在其职勤中,看到有一位女客人将小商品放入手提袋中,A正欲举发之时,发现此一女客人恰巧为自己之女友,因而将此一女客人放过并任意取走该商品,A有无刑责?-不作为窃盗帮助犯 

当然以上为个人乱说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3 00:03 |
hisok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感谢楼上各位大大们的分享,
我的刑法进步空间还有这~~么多呢!
晚上回家再好好思考、厘清一下。 表情

PS:不才在公职王也有发问,不过因为它那边没有编辑功能,所以我PO的文比较乱一点,
不过也有亲切的网友提供意见~


流水无情,落花成冢;
准备国考这条路,好像单恋......
我们不断的付出,却不知何时能修成正果。

尽管,如今结出的苹果尚甚青涩,总是一份收获。
启程往下一个里程碑迈进!加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1-23 15:46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老师不理小孩就是想杀人喔.....有那么严重吗?”
在现实打官司,这...很难相信
因为以:
1.没清楚注意
2.没想到后果
大多会朝过失致死方向走
但题目就让人性无法遁逃
我看网路是以杀人罪结论
但我还是以开头为结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1-24 09:01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盯了好久想到--业务过失。
因为不管是杀人罪还是普通伤害好像都不太适用
还有就是老师跟学生间有保证人地位吗?→负有救助义务。
感觉这题不太有未遂的味道

哈哈~今天没睡饱,来乱的~ 表情 +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如果是护士也许有加业务的可能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10:10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1-24 10: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盯了好久想到--业务过失。
因为不管是杀人罪还是普通伤害好像都不太适用
还有就是老师跟学生间有保证人地位吗?→负有救助义务。
感觉这题不太有未遂的味道

哈哈~今天没睡饱,来乱的~ 表情 + 表情


过失犯之成立要有结果之发生......表情


另外,老师有无保证人地位,敝人以为应该视学生年龄而定。
本题因为是幼稚园,故老师有保证人地位无疑。
若是台大EMBA之类的......管见以为,老大不小了,自己应该可以照顾好自己表情

以上见解,如有错误,敬请见谅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4 10:3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再扯远就可编一本书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10:23 |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9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