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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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太明白你要表达的意思为何,单纯吐怨亦或寻求法律救济 但我肯定服务人员的精神 ,非因职务上而当然得承受不当或不平等对待 公然侮辱 这界线我无法拿捏 看电视看到一团雾水 另外 楼主您所提 小弟知道对方当下已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于公共场所叫嚣 对小弟则有公然侮辱罪之嫌 1.公共场所叫嚣,请问您知道这是何机关所业管? 如知 那你只能促请他们注意,他们才有权做出行政处分 2.依楼主所提资料 并无足以辨识所谓对您有公然侮辱罪之故意 如楼主要对其言行主张刑事救济,依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中,第309条公然侮辱之罪乃告 诉乃论之罪,因此,又该条犯罪是行为犯,做完该公然侮辱罪行为,即开始所谓追诉权时效 也是告诉权起算时间 3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依同法第228条检察官因告诉,告 发,自首或其他情事之有犯罪嫌疑,应即开始侦查,至此开启刑事之形式诉讼关系开端, 检察官经调查事证后,对案件为起诉(第264条).缓起诉(第253-1).不起诉处分(第 252~253.),向检察官提出告诉应依同法第237条规定知悉犯人时起六个月内为之 如果提出告诉又撤回告诉,不得再行告诉(第238条)或自诉(第322条) 4如果要提起自诉程序(第319条),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并依同条第2项,应委任律师为之 违反者,法院应订补正期间补正,不得迳依规定谕知不受理判决,如逾期不补正律师代理 委任状,法院得已起诉违背法律程式直接驳回其自诉,此驳回属形式上裁判,仍得再提起自 诉程序践行律师强制代理,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法院或受命法官如依同法第326条 晓谕 自诉人撤回自诉 如不撤回而经驳回自诉裁定确定者,不得再行自诉(第326条第4项)和告诉(第324条) 诉讼程序为专业法科,以上为不专业回答,仅供参考,不代表真正情形,请自行寻求专业律师谘询,开启诉讼耗时费日,请谨慎考虑再做 . 5.另公务员身分,业经刑法修正后规定有身份公务员 授权公务员 委任公务员,台铁公务员虽系依特种考试而予以铨叙录用 惟其与一般人民仅形成铁路运送契约,与刑法所规定之公务员范围率有差距,对于公务员身分加重刑责规定显不适用. 开板楼主,所欲依其刑事法规定使其受有较一般人较重之刑责,实不建议有此想法,盼请打消念头,可对其主管投诉 请促其所属属官注意改进,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03 02:1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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