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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xic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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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受到公务员于公共场所叫嚣的法律问题
小弟在某车站的旅客服务中心担任服务人员 (县政府单位,发包民间)
两日之前 某车站员工询问问题时候 欲进入办公桌后的员工范围(并无门区隔 但是以办工桌前为客服区,桌后微电脑 及办公文宣储藏放置处)

经小弟好声提示 ''先生抱歉,这里不能进入欧" 对方 不发一语转身离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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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1 22:30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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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当民众、当公务员或「工」务员,被大小声是常有的事,有时被抺黑、稼祸也是有的,要注意但别太在意。
(阿Q说:当他被别人骂时,就当他是儿子骂老子)

打官司是不得已的事,常想用法律(打官司)解决事情是很累人的。

大声咆啸是否算是公然侮辱,可能还是要依当情形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不过铁路局员工是「公务人员」吗?小的不清楚。公务员犯公然侮辱罪,好像没有加重的规定。

以上胡言,盼君一笑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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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23:33 |
toxic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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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于 2009-12-11 23: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论当民众、当公务员或「工」务员,被大小声是常有的事,有时被抺黑、稼祸也是有的,要注意但别太在意。
(阿Q说:当他被别人骂时,就当他是儿子骂老子)

打官司是不得已的事,常想用法律(打官司)解决事情是很累人的。

大声咆啸是否算是公然侮辱,可能还是要依当情形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不过铁路局员工是「公务人员」吗?小的不清楚。公务员犯公然侮辱罪,好像没有加重的规定。

以上胡言,盼君一笑宽心、、、


刚刚po上01就有很多不一样的声音

大大有兴趣可以到01看看

拙弟已有答案 就是
服务人员不是人 所以被骂是应该
公务员很爽 所以被民众骂是应该
发文千万要说清楚 不然被指责是应该 (是应该 因为有误导)
以上纯胡扯

就本事件而言
通通因为要件不足被打枪
还有刑事案件不用诉讼裁判费

谢谢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2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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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弟已有答案 就是
服务人员不是人 所以被骂是应该
公务员很爽 所以被民众骂是应该
发文千万要说清楚 不然被指责是应该 (是应该 因为有误导)
以上纯胡扯

不用拿01跟这里比,这里没人给你这种想法
因为这里很多人是公务人员或将来是公务人员在看
大声咆啸可以请警察制止(任何不爽都可以叫警察)
是否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要看情形
是否违反公然侮辱罪是内容
都是法院管的
在机关里如果你是主官,你希望有人因公众服务的事情提告么?--先给个答案
你提告单位没人敢挡你,最多要你写报告而已 表情

要求偿除非(刑事)提公诉可提附带民事诉讼
不然要提民事起诉状(耍钱的)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12 07:03 |
toxic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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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天的新闻,桃园大溪分局警员用扩音器喊着死番仔~ 再看到我两年前发的东西~ 感触很多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1-03-02 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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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太明白你要表达的意思为何,单纯吐怨亦或寻求法律救济
但我肯定服务人员的精神 ,非因职务上而当然得承受不当或不平等对待
公然侮辱 这界线我无法拿捏 看电视看到一团雾水
另外 楼主您所提
小弟知道对方当下已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于公共场所叫嚣 对小弟则有公然侮辱罪之嫌
1.公共场所叫嚣,请问您知道这是何机关所业管? 如知 那你只能促请他们注意,他们才有权做出行政处分
2.依楼主所提资料 并无足以辨识所谓对您有公然侮辱罪之故意
如楼主要对其言行主张刑事救济,依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中,第309条公然侮辱之罪乃告
诉乃论之罪,因此,又该条犯罪是行为犯,做完该公然侮辱罪行为,即开始所谓追诉权时效
也是告诉权起算时间
3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依同法第228条检察官因告诉,告
发,自首或其他情事之有犯罪嫌疑,应即开始侦查,至此开启刑事之形式诉讼关系开端,
  检察官经调查事证后,对案件为起诉(第264条).缓起诉(第253-1).不起诉处分(第
252~253.),向检察官提出告诉应依同法第237条规定知悉犯人时起六个月内为之
如果提出告诉又撤回告诉,不得再行告诉(第238条)或自诉(第322条)
4如果要提起自诉程序(第319条),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并依同条第2项,应委任律师为之
违反者,法院应订补正期间补正,不得迳依规定谕知不受理判决,如逾期不补正律师代理
委任状,法院得已起诉违背法律程式直接驳回其自诉,此驳回属形式上裁判,仍得再提起自
诉程序践行律师强制代理,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法院或受命法官如依同法第326条 晓谕
自诉人撤回自诉 如不撤回而经驳回自诉裁定确定者,不得再行自诉(第326条第4项)和告诉(第324条)
诉讼程序为专业法科,以上为不专业回答,仅供参考,不代表真正情形,请自行寻求专业律师谘询,开启诉讼耗时费日,请谨慎考虑再做 .
5.另公务员身分,业经刑法修正后规定有身份公务员 授权公务员 委任公务员,台铁公务员虽系依特种考试而予以铨叙录用 惟其与一般人民仅形成铁路运送契约,与刑法所规定之公务员范围率有差距,对于公务员身分加重刑责规定显不适用. 开板楼主,所欲依其刑事法规定使其受有较一般人较重之刑责,实不建议有此想法,盼请打消念头,可对其主管投诉 请促其所属属官注意改进,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03 02:1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3 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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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oxic1218 于 2011-03-02 00: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今天的新闻,桃园大溪分局警员用扩音器喊着死番仔~ 再看到我两年前发的东西~ 感触很多啊~"~

是啊~~
隔了2年,有没有变公务员?
人跟人本来就是很麻烦的
想太多--会不快乐
表情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1-03-03 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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