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8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eatyeats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商品製造商責任
民法191條之一規定: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責任

想請問一下所謂的商品輸入業者是指何者呢?因為我有看到
1.甲為商品製造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5 15:36 |
envy86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問的是,1中為什麼零售商不需要負責,零售商不是屬於商品輸入業者嗎?

-------------------------------------------------------------

民法或消保法中的定義,零售商不等於商品輸入業者,商品輸入業者是指從國外輸入商品的進口商,制度設計的用意是,進口商所輸入的商品係由國外製造商生產,消費者根本沒能力向國外製造商求償,所以苛輸入業者無過失責任,民191-1第四項
原則上零售商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消保法的經銷商(零售商)推定過失責任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0:5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0-01-06 15:09 |
yeatyeats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了解,反正就記商品輸入業者就是從國外進口的大盤商之類的就對了,如大賣場,感謝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20:26 |
peler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2題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經銷者之連帶賠償責任)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另 民法191條之一規定: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責任。 可對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輸入者之責任)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參考 參考


[ 此文章被peler在2010-01-08 09:1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7 11:05 |
envy86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賣場通常是與消費者締結契約的對造
那如果大賣場也同時是進口商呢
或說這個製造商同時經營大賣場呢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0:5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0-01-08 01:06 |
timeismone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各位大大的高見 小菜我自嘆不如
依屎老百姓我的小小想法
小賣零售商人被推定是經濟弱勢 所以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 雜貨店五金行賠不起啊
而進口或經銷商、大盤在立法者的眼中 被認為比較有能力 有財力負責 何況在自由主義市場經濟資本體系的社會下 進口或經銷商想把國外的貨物引進本國之前 或者把貨物廣泛而全面的舖到全國各地之前 立法者要求他們必須對產品與製造商先行做好一定的了解 向國民負起擔保責任來 否則我們內國市場就會出現太多來路不明的商品 而這些商品很可能是黑心貨 出問題時進口經銷商一推了事 小民就求助無門啦

小菜敬請不吝指教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11 19: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1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