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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诉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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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ky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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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诉愿问题
关于几个诉愿问题想请教各问大人们:
1.上级机关本于法定职权所为之行政处分 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以该下级机关为原行政处分机关
诉愿法第8条是写有隶属关系之下级机关依法办理上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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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buky520在2010-01-24 19: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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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22 18:39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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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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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对于下列何种行政处分不服时,得直接提起诉愿?(A)商标法之商标评定 (B)集会游行法上之罚锾(C)社会秩序维护法上之拘留答:B小女疑问:社会秩序维护法上之拘留和商标法之商标评定为何不能直接提起诉愿?
就个人见解,此题考点在于诉愿与诉愿先行之差异!那些行政行为适用诉愿先行程序!
(A)商标法之商标评定,依商标法第40条之规定,须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异议后,始得提起诉愿!
商标法40:商标之注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专责机关提出异议。
(C)社会秩序维护法上之拘留→此题有陷阱,因诉愿乃针对「行政处分」之违法或不当,而侵害人民权益,此叙述「拘留」非行政处分,故须当场向警察声明异议
(B)集会游行法上之罚锾→此选项固然正确,但若换成「集会游行法之申复」(集会游行法第16条),同样也需要「诉愿先行」向原处分警察机关,进行申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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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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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1-23 14:43 |
lilith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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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愿法第58条第一项:诉愿人应缮具诉愿书经由"原"行政处份机关向诉愿管辖机关提起诉愿.
第二项:"原"行政处分机关对于前项诉愿"应"先行重新审查原处分是否妥当,其认诉愿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行
政处分,并陈报诉愿管辖机关.
弟三项:"原"行政处分机关不依诉愿人之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者,应尽速附具答辩书,并将必要之关系文件,送于诉愿
管辖机关.
----------------->所以原处分机关并未脱离诉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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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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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23 23:49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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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小点吧:其实拘留是法院作的.所以跟行政处有别.
司法处分之下的裁定以抗告为救济而非诉愿~~~
原处分机关--->作成处分之机关
执行机关-->执行正处分内容或依据行政执行法所谓之程序机关
(亦可以民间团体为执行者都有可能).并揭橥了执行机关与原处分
机关得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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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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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24 18:56 |
buky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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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 小女看不懂3楼留言的.....
请问第一题该怎么解>?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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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24 19:51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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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本于法定职权所为之行政处分 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
下级机关为原行政处分机关
诉愿法第8条是写有隶属关系之下级机关依法办理上级机关委任事件所为之行政处分 为
受委任机关之行政处分
小女疑问:为何法条不写下级机关而写受委任机关,?
-->因为委任是法律用语.亦有一定之定义.且有时候下级机关未必会受到委任
-->
上级机关本于法定职权所为之行政处分 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
:应该要改为
上级机关将办理事务权限之一部或全部移转交于下级机关办理.这就是委任(定义)
若仅写为交由下级机关执行.可能会被视为行政执行法之"执行机关".因为看不出来
下级机关有做行政处分.仅看到上级机关依职权所作的行政处分(内容).由下级机关
执行~~~~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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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25 02:12 |
asianteddy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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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样啦,我补充第一题的解答一下:
1.要注意一下喔,上级下级通常是一连串的机关,最上级部分权限与事项委任下去,可能会(通常也是)一直委任下去到最后一个基层执行机关,并没有违反禁止转j委任原则的问题。
2.所以,法条上不可以写下级机关,因为根本不知道哪一个下级机关才是最后的受委任机关。
3.例如:行政院委任内政部,内政部当然不可能自己做,必须要委任下去,所以内政部又委任营建署,所以造成" 行政院------内政部------营建署 "这样的委任关系,那营建署做出行政处分,这个行政处分的名义机关,当然是要算在营建署头上,而非内政部。
希望真正解答到你的问题,以上诉愿若有其他问题,可用mychat传讯给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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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1-03-06 14:52 |
chiwun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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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大家都喜欢乱解一通
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拘留居然被解释成「非行政处分」~哈哈~
按照这个说法,那警察开你罚单也不是行政处分啰?因为道交条例§87是规定声明异议
还有~
商标评定居然说要先提出异议
明明就是「诉愿→行政诉讼」,请参阅「智慧财产权法P.90」(作者:叶玟妤)
商标法规定的不清楚,要看学者着作
这一题根本是在乱出
如果有人提出申诉,B选项「商标评定」我想会送分
行政法真是无边无际啊~选择题的出题方向在最近有比照「六法全书」(法学大意)的出题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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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8 16:26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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