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185-3乃抽象危險犯之概念(以刑事政策之下不討論行為人主觀上之故意或
過失).亦不探討行為結果
二原因自由行為:乃行為人在原因階段具備完正之責任條件且對特定法益之侵害具有犯
意或是能預見之下,因自己故意或過失陷於無責任能性或是限制責任能力之下,於行
為階段實不法行為亦稱[原因自由行為]
三毋庸本案而言,以一般生會經驗法則上罪態駕駛會成社會安全之危險甚是出現死傷之
結果,在政府長期之宣導之下說沒有預見可能性這句話是無理由的辯駁,且於構成要
件主觀上之探討固為以客觀審主觀之下毫無說服力;然,重點在於未必故意予有認識
過失之判斷EX:以飆車為說明,若發生死傷通常之下階會認為有認知惟無意欲之有
認識過失,此時不如換個角度想以學說
1可能性理論:若行為人認知法受遭致侵害之具體危險純在之下,乃實施行為者故為
未必故意(意慾要素無用論)
2容忍理論:若行為人容任為之主觀上可能發生結果之行為則為未必故意(意欲要素
必要論)
3漠然說:行為人之唯恐尚有漠視生命財產法亦遭致侵害之放任行為
4防果說:行為人恐為非積極之防果行為
5認真看待說,可能法益侵害說等等~~~
四可見以上開學說證明:醉態駕駛之行為恐涉及未必故意之規範範圍;惟,原因自由行
為之判斷大致區分故意型態及過失型態之判斷恐回溯到行為人於完全責任能力之下為
第一判斷要件,若以有利行為人者根本毫無故意要素所在僅的試論過失致死;以上開
學說所言,縱行為人具有未必故意之下亦不具備於醉態之下實現不法之意思,亦為過
失行之原因自由行為(附帶說明:有學說見解:過失行之原因自由行為在難以為斷行
為人主觀要件判斷之下已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為斷)
五綜上,管見認為行為人仍舊所犯185-3醉態駕駛醉及276過失致死之罪名為想
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如增修個:{因犯前項致他人於死者}之特別立法,再以刑度
為之審酌上)畢竟酒駕事件在屢傳不窮之下空光是以行政法難以有嚇阻惑預防該行為
再生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