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7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抢珠宝店
补习班的模拟考题7

甲进入一间珠宝店.挑选了一枚5客拉钻石戒指.趁该店员乙转身接电话之际
甲拿了未付钱的5客拉钻石戒指转身夺门而出.
店员乙连忙追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8 00:4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现行犯(320I),329推了丙(追捕中)+释630的强制力=329准到强盗罪+276过失致死=强盗致死加重结果犯328III?
2丙过失致死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阻却罪责)
丙不成立妨碍自由或强制罪(依法令行为,刑诉88现行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8 08:44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柏桧: 我建议你还是去补习班听老师的讲解比较好~~~强烈建议
1.先不论329与释630,要论加重结果犯必先论17条,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客观预见可能性"
  本题中甲将丙推一把,至丙死亡,虽然具备条件因果关系,但是客观来判断并非推人一把就会致人死亡,所以重结果不能归属于甲
  甲只能依329条,成立强盗罪(刑法可不像国小1+1那么简单,而是要依据各案,依照法条来与以审查,避免造成误判,侵害人权)

2.丙的刑责为何不论,但是防卫过当的效果为何??得减免其刑,试问:防卫过当而阻却其罪责,那么罪名就不成立~~既然不成立,如何减免其刑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1 17:4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又回来了,
欢迎.
.........
你函授课程听完了吗?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00:25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柏桧:
已经准备的差不多了,如有任何问题也尽量发问~~不过真的建议你听看看刑法老师的讲解(自己独自独刑法会有一堆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2:47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2-11 17:4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回应柏桧: 我建议你还是去补习班听老师的讲解比较好~~~强烈建议
1.先不论329与释630,要论加重结果犯必先论17条,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客观预见可能性"
  本题中甲将丙推一把,至丙死亡,虽然具备条件因果关系,但是客观来判断并非推人一把就会致人死亡,所以重结果不能归属于甲
  甲只能依329条,成立强盗罪(刑法可不像国小1+1那么简单,而是要依据各案,依照法条来与以审查,避免造成误判,侵害人权)

??


嗯!那丙就是该死了,
还是应该归责于玻璃门的店家??
还是有外力超越甲推丙的因果呢??

请帮晚辈解惑,丙到底为何而死,谁该负责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2 13:4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2-08 08:4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1甲现行犯(320I),329推了丙(追捕中)+释630的强制力=329准到强盗罪+276过失致死=强盗致死加重结果犯328III?
2丙过失致死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阻却罪责)
丙不成立妨碍自由或强制罪(依法令行为,刑诉88现行犯)

再补充
柏大所言276,非加重结果犯,,过失犯怎呢成立加重结果犯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2 13:4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2-12 13: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补充
柏大所言276,非加重结果犯,,过失犯怎呢成立加重结果犯呢?表情


他是说由窃盗变强盗(通过准罪后329).再由强盗论因强盗致人于死(加重结果犯)

另为开窗:释字630所云之下,从何判断致人难以抗拒应该比较重要!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4:1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2-12 14:1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他是说由窃盗变强盗(通过准罪后329).再由强盗论因强盗致人于死(加重结果犯)

另为开窗:释字630所云之下,从何判断致人难以抗拒应该比较重要!
 您说的没错!
但我想说的是造成死亡的行为仅是过失吗??还是有故意的前行为呢??
如果死亡的结果非强盗行为所致,则应是数罪并罚,
如果丙的死亡无法归责于甲,那甲为何会成立329呢?
依释字630,推人一把并非谓难以抗拒,所以甲应不为329.可能仅成立304+320
而丙的死亡也无法去归责于甲,如此解释不是很不合逻辑呢?

所以个人认为
甲伤害致死罪该当,并因329,而成立强盗致死罪


当然以上没有依据,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2 18:28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写的答案是这样
1.甲该当什么罪?
328(因为329准罪所以328本罪)+276 数罪并罚
2.丙该当什么罪?
该当276
阻却违法事由因正当防卫上的防卫过当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是不是答案错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3 00:1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1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