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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教唆犯之行為減縮及過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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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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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被教唆犯之行為減縮及過剩~~~
題目一 :甲教唆乙對丙實施強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於是將預先藏好小刀見機可乘準備下手,之後丙因體質關係見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時乙不用暴力,順利從丙身上的物品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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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
2010-04-23 16:20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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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 :甲教唆乙對丙實施強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於是將預先藏好小刀見機可乘準備下手,之後丙因體質關係見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時乙不用暴力,順利從丙身上的物品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責?
題目二:甲教唆乙對丙實施竊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發現丙身上的東西不是這麼好拿,於是橫加於諸轉為實施強盜行為而得手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責?
一、乙成立強盜未遂、搶奪既遂
甲成立教唆強盜未遂
二、乙成立刑329準強盜罪
甲成立教唆竊盜既遂罪
新法刪除了29條第三項後,原本教唆犯之成立與否,不需正犯著手而言,但新法後,採共犯限制從屬性立場,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仍視正犯是否著手實行且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等問題而定,也就是說限制從屬性是在判斷教唆犯是否成立而言,並不是在從屬正犯之罪名,因為教唆犯之處罰還是要回到29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依其所教唆之罪),而既、未遂則視正犯實行構成要件事實既、未遂為斷。
所以題目二甲所教唆的是竊盜,而乙卻超出甲所教唆之內容,如同共同正犯之過剩,其他正犯沒有必要為過剩之罪負責,而甲雖非共同正犯,而是從犯,理論上應是可採,所以甲也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有失公平,而應成立竊盜既遂罪之教唆犯,我的問題在於是否竊盜既遂?因為乙已成立了強盜既遂罪,這樣的話對於竊盜來說應包含於強盜罪之內,而論竊盜既遂。
上述理解有錯之處,請教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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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10-04-25 04:15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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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 :甲教唆乙對丙實施強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於是將預先藏好小刀見機可乘準備下手,之後丙因體質關係見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時乙不用暴力,順利從丙身上的物品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責?
題目二:甲教唆乙對丙實施竊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發現丙身上的東西不是這麼好拿,於是橫加於諸轉為實施強盜行為而得手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責?
一、乙成立強盜未遂、搶奪既遂
甲成立教唆強盜未遂
二、乙成立刑329準強盜罪
甲成立教唆竊盜既遂罪
新法刪除了29條第三項後,原本教唆犯之成立與否,不需正犯著手而言,但新法後,採共犯限制從屬性立場,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仍視正犯是否著手實行且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等問題而定,也就是說限制從屬性是在判斷教唆犯是否成立而言,並不是在從屬正犯之罪名,因為教唆犯之處罰還是要回到29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依其所教唆之罪),而既、未遂則視正犯實行構成要件事實既、未遂為斷。
所以題目二甲所教唆的是竊盜,而乙卻超出甲所教唆之內容,如同共同正犯之過剩,其他正犯沒有必要為過剩之罪負責,而甲雖非共同正犯,而是從犯,理論上應是可採,所以甲也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有失公平,而應成立竊盜既遂罪之教唆犯,我的問題在於是否竊盜既遂?因為乙已成立了強盜既遂罪,這樣的話對於竊盜來說應包含於強盜罪之內,而論竊盜既遂。
上述理解有錯之處,請教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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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10-04-25 04:15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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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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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成立強盜未遂、搶奪既遂
甲成立教唆強盜未遂
二、乙成立刑329準強盜罪
甲成立教唆竊盜既遂罪
新法刪除了29條第三項後,原本教唆犯之成立與否,不需正犯著手而言,但新法後,採共犯限制從屬性立場,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仍視正犯是否著手實行且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等問題而定,也就是說限制從屬性是在判斷教唆犯是否成立而言,並不是在從屬正犯之罪名,因為教唆犯之處罰還是要回到29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依其所教唆之罪),而既、未遂則視正犯實行構成要件事實既、未遂為斷。
所以題目二甲所教唆的是竊盜,而乙卻超出甲所教唆之內容,如同共同正犯之過剩,其他正犯沒有必要為過剩之罪負責,而甲雖非共同正犯,而是從犯,理論上應是可採,所以甲也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有失公平,而應成立竊盜既遂罪之教唆犯,我的問題在於是否竊盜既遂?因為乙已成立了強盜既遂罪,這樣的話對於竊盜來說應包含於強盜罪之內,而論竊盜既遂。
上述理解有錯之處,請教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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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10-04-25 04:15 |
cash82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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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4-23 16:20 發表的 關於被教唆犯之行為減縮及過剩~~~:
題目一 :甲教唆乙對丙實施強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於是將預先藏好小刀見機可乘準備下手,之後丙因體質關係見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時乙不用暴力,順利從丙身上的物品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責?
題目二:甲教唆乙對丙實施竊盜行為,乙說好,乙尾隨丙後,發現丙身上的東西不是這麼好拿,於是橫加於諸轉為實施強盜行為而得手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責?
我認為,這叫唆到實行犯行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偏離,乙題目一來說,乙強盜行為持續到丙昏倒就已經偏離,這部分算是強盜未遂,所以也可以用共犯從屬性從屬之,唯獨因果偏離產生竊盜行為,為不同罪質之犯意,客體又是同一個,所以歸於犯意過剩,正犯自我負責。
第二題同理,也是因果關係偏離,自我負責,甲竊盜未遂叫唆,乙竊盜未遂、強盜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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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4-25 12:45 |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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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
教唆重罪,而正犯為輕罪,=依共犯從屬,教唆者為輕罪
教唆輕罪.而正犯為重罪=共犯剩餘,教唆者為輕罪
會不會太簡言了,看得懂嗎?
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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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04-25 15:17 |
jacko71101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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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正第一題~~
乙成立竊盜既遂罪;甲成立教唆強盜未遂罪
乙的部分~題示中乙沒有對被害人施加暴力、脅迫,也別說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所以強盜、搶奪都不符合~而是以和平之手段破壞該物之支配持有~主觀上有竊盜之故意、和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乙成立竊盜既遂罪。
甲的部分~關於這種罪名之錯誤,應注意兩者間是否有無事實基礎之關係來判斷~
依題示,可知甲教唆乙強盜~而乙卻只犯竊盜~此兩者為同一罪質,有事實基礎之關係~
故甲欲乙犯重罪(強盜),而乙只為輕罪(竊盜)~甲成立「教唆強盜未遂罪」
第二題~
乙成立強盜既遂罪、甲成立教唆竊盜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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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10-04-26 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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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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