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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ongg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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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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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期末考題,誰會解,謝謝!
丙攜帶愛犬搭乘高雄捷運,未依捷運公司之規定置於狗籠,遭捷運公司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8款處罰,試問:
(一)        捷運公司在具備何種要件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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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26 21:45 |
xfj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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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裁量權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4-26 21:59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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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令為之,也就是憲法23條跟大法官釋字443可以拿出來用
二行程法92條行政處分裡的下命處分
三比例原則之判斷
---->以上僅為個人猜測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6 22:43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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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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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個人覺得......
1. 大捷法50條1項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行政處分)
2. 大捷法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3. 捷運公司為私法人

所以要考的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2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PS. 大捷法第 52 條第2項應該可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依法規」之要求:
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人員執行之。

......這種題目如果沒法條,大也只能寫到行政程序法第16條吧

第二題
是針對個案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勸導、敦促,性質上是行政事實行為;不過依行政程序法的類型,應該是行政指導。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26 23:02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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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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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攜帶愛犬搭乘高雄捷運,未依捷運公司之規定置於狗籠,遭捷運公司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8款處罰,試問:
(一)     捷運公司在具備何種要件下,方得依大眾捷運法裁罰乘客違法行為呢?
(二)     捷運警察發現後,勸導丙應將愛犬置於狗籠中,否則將予以處罰,試問該勸導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     若進一步言,若捷運警察欲對甲開罰,要求甲出示身份證件,若甲拒絕配合,捷運警察於何等要件下,可採取強制措施查證其身份?試依行政罰法與實務見解說明之。



答一:捷運公司要先證明丙為故意或過失,且滿十四歲以上無缺乏辨識違法之能力。

答二:事實行為之勸告,否則會處以行政罰。
行政處分前提為執行者本身具有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之條件,警察個人本身沒有,所以不是行政處分性質。

答三:檢視有無即時強制之條件(重大急迫等情事)。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8:54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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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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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簡單回答一下
(一)捷運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非行政機關,其欲依大眾捷運法裁罰乘客違法行為須
    透過行政程序法(下同) 16條加2條III 的連結成為行政機關;惟應注意的是16條II,須
    事先公告.

(二)這個小題在考定性 思考上我會依下述判斷
    1行政處分~沒規制作用 不成立
    2行政契約~沒合意 不成立
    3法規命令~抽象規範 須對不特定多數人 不成立
    4行政規則~是內規 不成立  
  想到這裡答案大概就可以確定了,因為只剩一個無法效性與無規制作用的事實行為了
  結論:該勸導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
若再往下細談,事實行為的種類大概可分成1內部行為2認知表示3實施行為4強制措施
本案應該屬於認知表示,即一種通知行為(觀念通知).

(三)法條題,在考行政罰法33條34條1項4款 加34條2項的比例原則 請自行參照~~

以上淺見~有錯請不吝指教~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23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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