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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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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犯罪心理與刑法適用!
你認為是錯的,不代表我認為就是錯的;我認為是錯的,不代表社會大眾認為就是錯的;社會大眾認為是錯的,不代表地球上其他地方的人認為就是錯的。

刑法論刑時,在判斷客觀條件上,或許相對較容易,但是在論斷犯罪者主觀認知時,常會有法官評定惡性事實有出入。而法官為掩飾專業能力之不足,常在判決書上以模糊字眼或籠統概念帶過,導致刑法成為各別法官大腦理的刑法,不是統一適用的刑法。


這在討論犯罪理論的副文化情況時,特別顯而易見。

簡單舉例,甲揮拳打了乙,因為甲乙都是混幫派,程度不嚴重的傷害算是常見的,惡性並不大。但是法官是在溫室花朵長大的人,一點手腳衝突就認為是很野蠻行為,所以論以較高刑度,但這一定公平嗎,特別是在連乙都認為揮拳打人情況是家常便飯的時候?這時法官一定惠套用公式,原因就是         違反普羅大眾的社會公益認知。


暴力副文化 (subculture of violence)
學者及背景:
Marvin Wolfgang
Franco F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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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26 20:04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6 19:4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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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沃夫幹的暴力次文化,他似乎針對的都是黑人,感覺似乎他做的犯罪沒有啥說服力,因為它本身是白人,自我的主觀意識是否有參雜了對黑人的種族歧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7 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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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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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27 01: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於沃夫幹的暴力次文化,他似乎針對的都是黑人,感覺似乎他做的犯罪沒有啥說服力,因為它本身是白人,自我的主觀意識是否有參雜了對黑人的種族歧視?



任何理論都有它的盲點。如同蘇哲蘭認為犯罪是學習來的,能解釋的犯罪種類很有限。
暴力次文化,是否如同貧窮次文化般,有歸咎窮人(黑人)的意味......
小弟對這個理論沒研究,不予置評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7 05:33 |
ibig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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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犯罪學理論大多是充滿了"歧視"--種族和窮人(低下階層) 表情
雖說法官是依據法律和自由心證來進行公正裁判 表情
但仍具有其主觀意思在內 表情
例如法官可決定適用的法條和判斷證據的強弱程度 表情
總之,理論歸理論,實務歸實務 表情
有錢有權才有選擇權---緩慢的輸送帶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7 06:34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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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27 01: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於沃夫幹的暴力次文化,他似乎針對的都是黑人,感覺似乎他做的犯罪沒有啥說服力,因為它本身是白人,自我的主觀意識是否有參雜了對黑人的種族歧視?

大大的質疑,應該是指客觀上是在探討理論,但是所謂客觀探討實際上卻是中產階級(最大團體)份子為自我中心思想的客觀探討,不是全部團體的客觀探討,更不是其他小團體或次團體的客觀探討吧?








PS1.:文化衝突理論 (culture conflict theory)   http://www.wretch.cc/bl.../12835316

出於 Culture Conflict and Crime (1938)。
要注意,雖然大多學者將這個理論放在犯罪副文化中討論,但我發現 Thorsten Sellin 應該也可和 Austin Turk & George Vold 一起放在衝突犯罪學中討論,這是 Wikipedia 上的分類,Google 上也有文章是這樣分類的。其實,國內也有學者將這三者放在多元文化衝突理論中。
學者及背景:
Thorsten Sellin
內涵:
Thorsten Sellin 表示,「刑法」可能是中產階級文化與低下階級文化的衝突結果。這兩種文化各有其內涵,而因為刑法是中產階級規範的體現,因此低階文化受到犯罪化 (criminalized) (這裡有馬克思主義的影子)。
法律因時、地、主流文化之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 Sellin 認為不應以法律來分析犯罪,而應以行為規範 (conduct norms) 來解釋。每一個團體都有自己的行為規範,而每一個人可能同時屬於多個團體、遵循多個行為規範,例如家庭、社團、職場。這些規範之間可能有所衝突,人可能因遵循某一規範而違反另一規範。同理,遵循低階文化的規範可能就會違反中產階級文化的規範,但行為人並不認為自己違反法律,而只是遵循不同的行為規範罷了。社會因不斷變遷而分化出許多小團體,因此更容易發生規範衝突,進而產生犯罪。
文化衝突,即指個人所屬文化的行為規範與主流文化發生衝突。例如:
1. 移民者所遵從的母國文化與美國文化相衝突,於是產生犯罪。
2. 農村社會的少年遷移至工商社會,因不適應而產生偏差行為。
3. 原住民不適應主流文化的生活,易產生偏差。
4. 外籍勞工。
學者對此理論的批評是,有一種「本質邪惡」(mala in se) 存在著 (我想,就是 universal evil 的意思),在所有刑法中的定義都一樣,不會因時、地而有不同,所以這個理論對於「犯罪化」的論調可能得進行修正。
***推論過程:刑法的內涵 -> 不同團體、不同角色的行為規範 -> 遵循的規範若不同於中產階級文化的規範,便是犯罪
***將此理論往廣義的層面推:社會分化出不同小團體 (少年團體),彼此便容易因衝突而產生犯罪。(一定要往廣義推,理論才完整!)
重點詞彙:
1. 行為規範 (conduct norms)




PS2:亂迷 http://www.wretch.cc/bl.../11940588
涂爾幹 (Emile Durkheim) 的「亂迷理論」(anomie theory),這是社會結構主義的源頭。亂迷 (anomie) 是指 "lacking in rules" 或 "normless",即缺乏規範、規則,所以又稱「無規範理論」。

亂迷是指一種社會狀態,即社會因為快速變遷而在運作上發生規範混亂的情形,導致此時的機制無法有效控制個人的慾望,犯罪行為便紛紛出籠。

我想,涂爾幹是針對工業革命興起而提出這個理論,當時的社會因為面對著一波劇烈的改變,所以在來不及防備之下發生機制的故障、解組 (disorganized),故無法有效規範人民。「性本惡」的人民便有機會犯罪。

最近經濟不景氣,我們大概可以說社會已達到「快速變遷」的條件而進入「亂迷」。無論是政府和人民都對這場風暴措手不及,所以外在硬體與內在心理上可能都要陷入混亂、迷惘。會不會有人趁亂犯罪呢?

最近的犯罪率應該會提升吧?犯罪社會學理論專門強調社會結構及其運作如何影響犯罪,以亂迷理論來說,犯罪率之所以提升,是因為社會規範失效。




PS3:亂迷理論 (anomie theory)   http://www.wretch.cc/bl.../12831430
又稱無規範理論,出於「社會分工論」(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另請參考:亂迷)
學者及背景:
Emile Durkheim
內涵:
亂迷 (anomie) 是指社會結構的一種狀態,道德約束薄弱,有時會導致偏差思想。當現有社會規範不能對個人的需要和慾望加以控制時,亂迷的狀態即產生,而這是社會快速變遷的結果。社會規範的崩潰是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
Durkheim 認為犯罪是自然的,當社會一產生亂迷狀態,人失去了規範束縛,便依照「驅樂避苦」的原則從事犯罪。
Durkheim 的重點在於社會的穩定性,而快速的社會變遷會對社會的結合產生威脅。社會的結合可分為二種:
1. 機械連帶 (mechanical solidarity):指人民生活在小型舊社會中擁有共同的經驗和處境,因此也發展出共同的價值觀,對大團體有強烈的情感連結。因此,對其他人犯罪就等於是對整個社會犯罪。在此集體意識下,非社會的控制很強,反社會行為也屬罕見,而犯罪的原因可歸為慾望 (同於古典學派的看法),每個人因為差異性而造成選擇犯罪與否。
2. 有機連帶 (organic solidarity):這是現代社會的特徵,此種社會有高程度的勞力分工,而此種分工情形也產生經驗和處境的分歧,價值觀與社會聯繫也就比較弱。人們之間的社會聯繫常屬於工具性,而非情感性,常是用來滿足個人在社會中的自我利益。當社會變得越複雜,社會的一致性就變得越難以達成,因為勞力分工與快速社會變遷會使道德標準變得模糊、矛盾 (無規範、亂迷),犯罪現象便隨著社會的解組程度一同成長。Durkheim 認為,快速社會變遷使得集體力量遭到弱化,社會聯繫的鬆脫致生了強烈的個人主義,結果就是亂迷與自殺。
後記:
以上是無規範理論的重點,至於其他細節,在此並不多說。Durkheim 處於因資本主義興起而快速變遷的社會,集體意識讓位給個人意識,集體式的規範對個人的影響遭到弱化,犯罪機率於是提高。除了社會解組、緊張和副文化以外,也影響 Travis Hirschi 的社會控制理論。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27 11:5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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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7 05: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任何理論都有它的盲點。如同蘇哲蘭認為犯罪是學習來的,能解釋的犯罪種類很有限。
暴力次文化,是否如同貧窮次文化般,有歸咎窮人(黑人)的意味......
小弟對這個理論沒研究,不予置評



通常會認為蘇哲蘭理論的缺點在於缺乏對於犯罪者形成犯罪心理的描述(心理形成過程是相當複雜的),以及未探討其他外力對於形成犯罪過程的影響。

不過就犯罪機率角度來看,整體上是有參考價值。




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1946
  我們乃身處在一個人們可對犯罪有不同定義的社會裡,而決定個體犯罪與否乃視該個體對犯罪的行為、動機、技巧、態度等的學習過程,因此當個體接觸犯罪人多於非犯罪人;或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時,該個體則容易陷於犯罪,因此稱「差別接觸」。
  差別接觸理論的要點有九項:
1.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
2.犯罪行為是經由與他人的接觸過程中,互動學習而來。
3.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發生在親近的團體當中。
4.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的動機、技巧、合理化以及態度等。
5.犯罪的動機以及驅力乃視一個人學習到法律(或犯罪)有利或不利的定義的多寡而得。
6.若一個人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則他易成為犯罪人。
7.接別接觸的效果會因頻率、持久性、先後次序和強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8.犯罪行為的學習機制與一般行為的學習機制相同。
9.犯罪行為可解釋一般的需要與價值,卻不為這些一般的需要與價值所解釋。
  對差別接觸理論的評價:
優點:不同於其他犯罪副文化理論僅解釋低階層的犯罪現象,而可解釋不同階層的犯罪行為,如:白領犯罪。
缺點:
1.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即會犯罪,否定人類個體具有思考存在的價值性。
2.第一個犯罪導師如何接觸與學習?
3.該理論在實證檢驗上較難以操作化。如: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如何操作?
 
艾克斯的差別強化理論--1985
  本理論亦解釋犯罪乃是透過學習而來的一種觀點,不過是融合史金納與班都拉的學習理論而對蘇哲蘭理論的一種修正,並由社會心理學者艾克斯所提出。該理論要點如下:
1.艾克司認為人類的社會行為乃受到兩方面來源的影響:一是行為的結果(操作性制約);二是模仿。
2.人類行為因獲得獎賞或避免懲罰而受到強化;亦會因受到懲罰與失去獎賞而減弱。因此,偏差行為與犯罪的開始與持續乃視其受到獎賞與懲罰的程度而定。(操作性制約方面)
3.個體會透過日常生活與有意義的他人的互動過程中評估自己的行為,若他視偏差與犯罪行為受到獎賞,或獎賞高於懲罰時,則會增強其學習該行為的動力,進而模仿該行為。(模仿)
4.因此,就本理論而言,偏差行為的形成與持續乃視個體行為受到獎勵與懲罰的差別強化程度而定。
  差別強化理論的評價:
優點:連結犯罪社會學與犯罪心理學的重要理論。
缺點:犯罪行為的本質是以獲取立即的快樂與滿足為目的,並不需要透過外在的賞罰刺激。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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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bigfat 於 2010-05-27 06: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很多犯罪學理論大多是充滿了"歧視"--種族和窮人(低下階層) 表情
雖說法官是依據法律和自由心證來進行公正裁判 表情
但仍具有其主觀意思在內 表情
例如法官可決定適用的法條和判斷證據的強弱程度 表情
總之,理論歸理論,實務歸實務 表情
有錢有權才有選擇權---緩慢的輸送帶 表情


有錢有權才有選擇權---緩慢的輸送帶,不折不扣是衝突性犯罪學觀點。 顆顆表情



ps:
衝突性犯罪學觀點:
衝突模式的觀點,一般多認為可以上溯至馬克斯的社會結構理論。其基本假設認為,衝突才是社會的本質。在社會表面和諧與一致性之下,其實隱藏著衝突與矛盾。社會的穩定依賴於支配與壓迫的事實,實際上社會組織的一部份成員(如無產階級)被另一部份成員(如資產階級)所壓迫,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用來維持這樣壓迫狀態與利益的工具。從衝突模式的觀點來觀察,法律制度的設計自然與所謂的公平正義無涉,也不可能不帶有任何既定的價值觀,而所謂的犯罪概念自然也就僅僅表示該行為與社會主流價值不同,或是與支配階級的利益衝突。所以犯罪並不是犯罪人本身的問題,而是資源支配爭奪鬥爭所衍生出來的下位問題。當一個階級或團體持續掌握足夠的資源或是權力,就可以持續掌握對犯罪實質內涵的定義權。
代表:犯罪副文化理論、緊張理論、衝突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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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介紹一下蘇哲蘭的白領犯罪!(常見於詐欺罪、背信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等)

白領階層顧名思意就是平常從事於較高經濟性質職業或是社會地位較高之人。

因為平日所從事為較高經濟性活動,對於所犯之罪影響層面及程度較大,所以通常在法律上常有相對應之立法。
例如:
一、原生型犯罪
公司→公司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沒規範好將引起社會相當大的動盪。
職業→刑法上妨害秘密罪、智慧財產權法等→以職業類型為導向而不同。
政府→行政倫理規範、選舉立法、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等→一國之根本。

二、混合型白領犯罪(以上任何不同類型的mix版)

三、殘餘型白領犯罪
個人逃漏稅、其他剩餘類型。

白領犯罪從差別接觸理論延伸而來,從差別接觸理論對於強調人、事、物因互動機率性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社會學習過程,從而衍生出相關特別類型的犯罪傾向與較高犯罪機率,相當於古時孟母三遷(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故事的道理。(藉由防止或減低接觸你認為不好的人事物之機會與機率,許多相關犯罪技巧、動機、觀念、態度就不容易形成,而當然也就不容易犯其特定類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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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5-26 19:49 發表的 犯罪心理與刑法適用!: 到引言文
你認為是錯的,不代表我認為就是錯的;我認為是錯的,不代表社會大眾認為就是錯的;社會大眾認為是錯的,不代表地球上其他地方的人認為就是錯的。
刑法論刑時,在判斷客觀條件上,或許相對較容易,但是在論斷犯罪者主觀認知時,常會有法官評定惡性事實有出入。而法官為掩飾專業能力之不足,常在判決書上以模糊字眼或籠統概念帶過,導致刑法成為各別法官大腦理的刑法,不是統一適用的刑法。

這在討論犯罪理論的副文化情況時,特別顯而易見。
簡單舉例,甲揮拳打了乙,因為甲乙都是混幫派,程度不嚴重的傷害算是常見的,惡性並不大。但是法官是在溫室花朵長大的人,一點手腳衝突就認為是很野蠻行為,所以論以較高刑度,但這一定公平嗎,特別是在連乙都認為揮拳打人情況是家常便飯的時候?這時法官一定惠套用公式,原因就是         違反普羅大眾的社會公益認知。
.......

一天一篇犯罪學.....有益身體健康!

顏如憶
慘遭警察過肩摔的檳榔西施

台北縣中和二分局一名員警,昨天騎車經過一家檳榔攤時,發現一名檳榔西施(顏如憶)衣著清涼,進行勸導,沒想到雙方爆發口角衝突,這名員警竟然將這名檳榔西施 顏如憶 過肩摔,雙手反銬押回警局偵訊,造成顏如憶手部多處擦傷,上午目擊者出面描述當時情況。


目擊者:「他們在裡面嘛,講到後來他就把她(顏如憶)拖出來,要帶到派出所,結果硬拖出來,拖到外面她還是不跟他走,不跟他走兩個就開始動手了;那動手警察當然就是很不客氣,用側摔就把她摔了,摔在地上就把她壓住,手把她反扭,然後就一邊打電話叫他們同事過來,開車子過來,然後車子一過來,他就用手銬把她銬,好像銬犯人一樣,就把她(顏如憶)銬起來了。」

迷之聲:這以符號互動論來解釋非常貼切。再來,以抑制理論的低自我控制與社會控制理論的社會化程度可以解釋為何女方容易和警察起衝突。


整個過程,都被檳榔攤附近的監視器拍了下來,這名檳榔西施 顏如憶(顏如意)除了眼睛黑青,左手手指頭也都擦傷,顏如憶昨天晚間已經向地檢署控告這名員警執法過當;目擊者認為,對於一名弱女子,使用這樣強硬的手段,實在有點太超過了。

迷之聲:控訴過程中,充滿為自己行為合理化的解釋,中立化理論可以解釋在地檢署面前不得不以傳統的價值觀與態度為思考辯駁邏輯中心,不能以自我認知來講道理。




PS:
符號互動論 (symbolic interactionism)
互動 -> 個人詮釋 -> 產生意義 -> 調整個人的真實 -> 據以產生行為

抑制理論 (containment theory)
社會解組 (亂迷) (-> 外在抑制減弱) -> 犯罪與否,取決於內在抑制的強弱

社會控制理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亦稱「社會鍵理論」(social bond theory)。
社會鍵理論將最主要的重心放在家庭。與 Durkheim 一樣,此理論認為犯罪是「自然」的,如果個人沒有受到良好的社會化,自然會犯罪 (參閱:亂迷理論);犯罪人就是指,未受良好社會化且自我中心的小孩在成年之後的樣子。也因此,社會鍵理論就是在探討各種社會關係所扮演的角色,看它們如何使人民與社會秩序產生聯繫,藉以預防反社會行為的發生。
依附、致力、參與、信仰,這就是犯罪人所欠缺、非犯罪人所擁有的四個社會鍵。

中立化理論 (neutralization theory)
中立化理論認為,犯罪人仍保有傳統的價值觀與態度,所以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的,他們只是以各種理由來辯護此行為。也就是說,他們會以中立化技巧來消除犯罪後的羞恥或罪惡,而既然有羞恥感和罪惡感,就表示他們對於傳統規範至少有某種程度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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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5-26 19:49 發表的 犯罪心理與刑法適用!: 到引言文
你認為是錯的,不代表我認為就是錯的;我認為是錯的,不代表社會大眾認為就是錯的;社會大眾認為是錯的,不代表地球上其他地方的人認為就是錯的。
刑法論刑時,在判斷客觀條件上,或許相對較容易,但是在論斷犯罪者主觀認知時,常會有法官評定惡性事實有出入。而法官為掩飾專業能力之不足,常在判決書上以模糊字眼或籠統概念帶過,導致刑法成為各別法官大腦理的刑法,不是統一適用的刑法。

這在討論犯罪理論的副文化情況時,特別顯而易見。
簡單舉例,甲揮拳打了乙,因為甲乙都是混幫派,程度不嚴重的傷害算是常見的,惡性並不大。但是法官是在溫室花朵長大的人,一點手腳衝突就認為是很野蠻行為,所以論以較高刑度,但這一定公平嗎,特別是在連乙都認為揮拳打人情況是家常便飯的時候?這時法官一定惠套用公式,原因就是         違反普羅大眾的社會公益認知。
.......



因為犯罪飽和論,判斷一個人之所以會犯罪乃其犯罪欲望飽和與否,惟,人雖與身俱來
的犯罪基因,仍有社會環境得影醒!!

從而已為何美國黑人至現今仍為犯罪率最高的種族,除上開是由外,另外就是經濟城面
!!就美國刑事訴訟法上其檢察官除中央聯邦政府委派之外,其他部分的檢察官是選舉
產生的,此公務人員罪怕的就是選民的壓力;復據,美國刑事訴訟制度上有一個制度叫
"認罪協商",此制度乃因為英美法採當事主義,所以雙方可以協商,至於協商的的範
圍不只是"刑"可以協商,罪也可以協商;或許光是制度上作解釋沒判法看出疑點,舉
例說明:當檢察官知悉有犯罪之發生
第一他會找的是黑人->因為訴訟費用光是請律師,大多數黑人沒有訴訟經濟能力
第二黑人大多數會承認->因為沒有經濟能力
第三黑人一定會跟檢察官說:你知道這不是我做的,但我認罪不過一要給我優待->檢
 察官會答應,因為案子結了(殺人未遂協商成輕傷未遂,負予緩起訴)另外亦能在表
 面上表示具有破案能力,當能取得選民的信賴!!

所以種族犯罪率高,恐不只是因為環境還有制度得問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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