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10-05-27 23:07 发表的 :
谢啰 我大概知道了 !! 可以在帮我一题吗 !!^^
甲男乙女是夫妻,甲男在与乙女结婚前,和前妻丙女生有一男A;乙女在和甲男结婚前,和前夫丁男生有一女B,请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25分)A男与B女可否结婚?甲男死亡,其遗产由何人继承?应继分各为若干?
答一:A和B的关系是血亲之配偶配之血亲,非血亲也非姻亲,无血缘关系,可以结婚。
第 967 条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第 968 条 血亲亲等之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已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
第 969 条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答二:乙、A、得继承,各二分之一。 B不得继承是因为与假的关系是直系姻亲,直系姻亲不在法定应继承范围中。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条 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
第 1140 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第 1141 条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
此限。
第 1142 条 (删除)
第 1143 条 (删除)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
,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