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5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问题热呼呼的考题
 乙以杀人的意思,拿扁钻猛刺A,致A受重伤,经路人送医, 未死,请问A如何论罪?

本题是热呼呼的考题,刚考的铁路特考,想请教,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杀人意思,
客观上造成的结果是A未死,其探讨:(不知这样对不对,想请教各位高手)

1.  乙可能成立: s271 II 杀人未遂
(1)构成要件:
  主观上乙具有杀A的意图, 且客观上亦持扁钻朝A猛刺, 造成A生命法益之侵害,
 依题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9 22:0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不会用到因果历程错误!!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9 22:18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题旨明白揭示杀人故意,就以杀人罪、杀人未遂罪论述。
重伤罪就不必讨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9 22:32 |
ddtk0617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鲜花 x1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有前半段喔!
甲乙二人因事与A结仇.拟觅机报复.某日,甲乙二人巧遇A.甲以伤人意思刺A的臀,但未刺中A.
这题应该是想考两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以及共犯中ㄧ人既遂其他人是否以既遂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01:11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dtk0617 于 2010-06-30 01: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题有前半段喔!
甲乙二人因事与A结仇.拟觅机报复.某日,甲乙二人巧遇A.甲以伤人意思刺A的臀,但未刺中A.
这题应该是想考两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以及共犯中ㄧ人既遂其他人是否以既遂论.

 
原来我审题没看清楚,是要论其他人是否既遂...
感谢您的明察秋毫..

那这样,共犯中一人既遂...另外的共犯也既遂啰? (可是这题乙不是未遂吗?)

是要依s28 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者.皆为正犯..下去论述吗?

因为一开始,  虽然好像"拟觅机报复"但是散步时邂逅...(这样也算共犯吗?..)

就没看到两人有共谋的感觉啊,所以仅想到 甲应不成立犯罪行法不处罚,伤害未遂

 

顺便post原题目:
一、甲、乙二人因事与A结仇,拟觅机报復。某日,二人于途中散步时邂逅A,甲以伤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刺中;乙则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钻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伤,幸经路人呼叫救护車,急送医院救治,A始未毙命。试问对甲、乙二人应如何論断其罪刑?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30 13:0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30 08:56 |
ddtk0617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鲜花 x1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94台上5480决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合同意思范围内,相互利用他人之行为,达到犯罪的目的.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联络,不限于事前有所协议.于行为同时
,基于相互之认识,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者,亦无碍于共同正犯之成立.
所以甲乙二人应论以刑法271条第二项,杀人未遂之共同正犯论处.

以上是我的见解仅供参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10: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5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