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30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 教唆犯 vs 帮助犯
甲教唆乙去杀丙,乙向丁借一把枪,乙持枪在前往丙家的路上,即被警查获。
乙该当杀人罪预备犯,试问甲丁的刑责又为何?

想请教各位大大:

甲:
依刑法第29条后段: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依题意,正犯乙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2 21: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2 21:23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第29条第1项,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刑法第30条第1项前段,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

实行不包含阴谋、预备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2 21:4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教唆乙去杀丙,乙向丁借一把枪,乙持枪在前往丙家的路上,即被警查获。
乙该当杀人罪预备犯,试问甲丁的刑责又为何?

想请教各位大大:

甲:
依刑法第29条后段: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依题意,正犯乙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甲是否该论以杀人未遂的教唆犯呢?
是有学者持此见解,不过依第29条第1项,正犯必须「实行」犯罪行为,教唆犯方能成立。此已明示排除预备罪教唆犯之可能。(附:你上面那段是第29条第2项,而非后段。)
教唆未遂是指在着手后,所以甲应该算是未遂教唆吧? 可是书上写 "未遂教唆指教唆犯预见被教唆者终不能完成犯罪,而仍为教唆者而言。" ,既然可以预见,那这跟虚伪教唆有何不同呢? 
1.你脑中现有概念是章鱼哥祖国的想法,书上的是章鱼烧祖国的见解,两者观点不同,用词不同。
2.两派名词的定义上不同而已,实质上是一样的东西。

丁:
书上写: 关于帮助犯之成立 "并不以实际上具有影响力为必要,即不必皆为有效之帮助",好像风险提高就会构成帮助犯,那在着手实行前又如何论处?
丁虽然借一把枪给乙,但是正犯乙都没用到,最后也没实行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样丁还成立帮助犯吗?
帮助犯同教唆犯,必须正犯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其方能成立。本题中,个人以为不需要讨论到帮助犯细部的问题,毕竟一开始就排除掉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3 06:25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冰大的指点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3 08:33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询问一题........

**复选题**
甲教唆乙欧打A,但乙持球棒欧打 A 时,不慎致 A 死亡,则:
(A) 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B) 乙成立杀人罪
(C) 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之教唆犯
(D) 甲成立伤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答案是(A)(D),为什么答案不是(A)(C)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3 20:0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7-13 20: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询问一题........

**复选题**
甲教唆乙欧打A,但乙持球棒欧打 A 时,不慎致 A 死亡,则:
(A) 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B) 乙成立杀人罪
(C) 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之教唆犯
(D) 甲成立伤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答案是(A)(D),为什么答案不是(A)(C)呢?

因为......

伤害致死=伤害+过失致死,过失无法教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3 21:55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7-13 20: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复选题**
甲教唆乙欧打A,但乙持球棒欧打 A 时,不慎致 A 死亡,则:
(A) 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B) 乙成立杀人罪
(C) 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之教唆犯
(D) 甲成立伤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答案是(A)(D),为什么答案不是(A)(C)呢?


如同Q大所说,若这题是考共犯能预见的部份.....
依经验法则,用球棒打人是很有可能会重伤or致人于死,这在客观上是有预见的可能性,
然后再推论乙主观上的心态其实是可以预见的(持球棒的当时),所以乙该当伤害致死罪。
只是这题答案有D,为什么教唆犯甲可以预见呢?
我有想到两种可能,不知道对不对
a: 甲有看到乙持球棒
b: 该不会客观上能预见,所以教唆犯就得负责A的致死
-------------------------------------------------------------------------------------------------------


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 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B) 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过失伤害罪
(C) 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
(D) 甲无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这题答案是(C)
乙出手太重,为什么甲可以预见呢??

烦请大大们解惑,谢谢^^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7 20:1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5 20:06 |
f90826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求助] 刑法 - 教唆犯 vs 帮助犯
这题答案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是甲无预见乙会杀人的情形下!!!

(C) 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 这是甲已有预见乙可能会有打死他的可能!!例如他早就知道乙是拿球棒!!而且还打他的头!!之类的!!!
这题复选 的原因就是要您假设其甲是否可以预见!!!
(D)的选项 不可能!! 甲怎么可能无 罪!!就算不会刑法的人
都不会选 D!!

而不选B是因为本题出手太重是间接故意产生死亡而加重结果!!!而不是有认识过失!!!所以不会成立276!!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9 22: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76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