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找督察室了
這種事的關鍵在於問題是否可以解決
第一、即使派出所以社維法辦了,再由分局裁處罰了6000元,問題會解決嗎?
第二、一般警察不願辦社維法有諸多原因:
(一)執行單位由警察機關拘留所的留置室執行拘留工作或由分局裁決單位執行罰款之收取,倘受裁罰人不願繳交,警察還須聲請行政執行處執行,過程,警察分局的承辦人不是很懂,強執法程序都不大懂了,更何況行政執行的新業務工作
(二)一般告訴,除了檢舉人的權益外尚須保障被檢舉人的詰問權利,你認為對造不會知道是你告發的嗎?問題一般都是會更加惡化
因此,你若願意接受與其交惡,互動更形惡化,你可求助於警察機關
但是一般人的選擇大多是忍氣吞聲,否則除非你壓得住對方,或對方被你檢舉告發後,仍能保持君子風範,認為他真的錯了,實在對不起你─你想在台灣人民的素質已經進步到這種程度了嗎?在一般車禍案件,明明撞人的都可以和人家吼上二三個小時,你想咧!!
至於陳情到督察室,派出所一定會辦,但是現在的派出所所長可能已經不鳥督察單位了,因為某位署長把督察位階硬聲聲拉下,可能別期望太高!!
所以很多人會求助於體制外的方法即是此因,比如找個他的好友轉達,或找個有power的朋友警告他.......一次解決紛爭的程序選擇權因你決定,但是手段與目的是否可以達成,是否符合衡平,符合比例,還請自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