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一) 办理期限: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为之。所谓知悉得继承之时,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之时;后顺序之继承人因先顺序之继承人抛弃继承,而得为继承人者,则于知悉先顺序继承人抛弃继承之事实起算。
(二) 办理方式:须以书面向往生者户籍地的地方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载明「被继承人虽有其他应为继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三) 应备文件:(各一份)
1. 抛弃继承声请书:请载明声请人联络电话。
2. 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尚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3. 抛弃人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
4. 继承系统表。
5. 抛弃通知书收据(已通知因其抛弃应为继承之人之证明)。
抛弃继承权声请状、继承系统表、继承权抛弃通知书、继承权抛弃通知书收据,法院服务中心备有例稿。
在国外住居之抛弃人,如无法在国内户籍机关取得印鉴证明,也无法到法院陈明抛弃确为其本人真意时,则可将其抛弃之意思表示作成书面(抛弃继承权书及授权书)至中华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或相当机构公证或认证后,随抛弃继承权声请状附交或另补陈法院。
法院之调查:
抛弃继承为非讼事件,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及必要之证据,以明管辖权之有无、抛弃人有无继承权、是否为抛弃人之真意等,并将调查结果函知抛弃人,不另制作裁定。
抛弃继承之溯及效力:
抛弃继承经法院函准备查者,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抛弃人即非继承人而不继承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
费用:
声请抛弃继承应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缴纳非讼费用新台币 1,000 元。
※相关法条: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一。
司法院网站书状参考范例─少年及家事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 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