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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52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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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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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抛弃继承需要在那辨理???
抛弃继承需要在那辨理???

是全省的法院都能申辨吗??

还是往生者的户籍所在地 才能申辨?????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这可认识很多朋友唷

原来人生也很简单,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拥有了生命的光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1 01:03 |
jordana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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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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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往生者户籍地的管辖法院报备就行。

壹、应先备齐之文件: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除户户籍誊本(即办毕被继承人死亡登记之后再领取之户籍誊本,其上有被继承人死亡登记之记事)。

二、要办理抛弃继承之人的印鉴证明、户籍誊本(代位继承人要抛弃继承时应一并检附原应继承之人的户籍誊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关系)。

三、继承系统表(应制作至因抛弃继承而为应继承之人全部列入为妥)。

四、抛弃继承之书面(可自行书写声明抛弃继承之声明书、抛弃书之类,只要声明抛弃继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条件,签名并需盖用印鉴章)。

五、向因抛弃而成为应继承之人为通知之证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备具「民事状纸」向法院声请办理。

贰、办理之程序:

一、以书面先行通知因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

继承人因为法律规定继承顺位之关系而有继承先后之别,顺位在前之继承人继承后,后顺位之继承人便无继承之问题,亦无继承之可能,若继承顺位在前之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时,则顺位在后者便递补成为应继承之人,因而形成当顺位在前之继承人全部办理抛弃继承之时,亦同时将产生另一批应为继承之人,为使该等因他人抛弃继承而成为继承人之人亦有机会办理抛弃继承之手续以避免继承债务,并考量此权利之行使期限系自知悉其成为继承人之时起算二个月内,故为免权利状态不明之时间迁延过久,所以便要求抛弃继承之人须以书面通知因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虽然本法条是将以书面通知之规定定在「以书面向法院为之」之后,但是法院在接到当事人之民事声请状时,却将是否已以书面通知因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之「书面」,列为审查准许与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则通知当事人就此应为补正,为使办理之程序顺畅,所以应先发出通知之书面,并将该书面一并附入声请状作为证据之一为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9-11 09:56 |
ripper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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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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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一)      办理期限: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为之。所谓知悉得继承之时,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之时;后顺序之继承人因先顺序之继承人抛弃继承,而得为继承人者,则于知悉先顺序继承人抛弃继承之事实起算。
(二)      办理方式:须以书面向往生者户籍地的地方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载明「被继承人虽有其他应为继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三)      应备文件:(各一份)
1.      抛弃继承声请书:请载明声请人联络电话。
2.      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如户籍尚无死亡记载,应同时提出死亡证明书)。
3.      抛弃人户籍誊本、印鉴证明、印鉴章。
4.      继承系统表。
5.      抛弃通知书收据(已通知因其抛弃应为继承之人之证明)。
      抛弃继承权声请状、继承系统表、继承权抛弃通知书、继承权抛弃通知书收据,法院服务中心备有例稿。
      在国外住居之抛弃人,如无法在国内户籍机关取得印鉴证明,也无法到法院陈明抛弃确为其本人真意时,则可将其抛弃之意思表示作成书面(抛弃继承权书及授权书)至中华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或相当机构公证或认证后,随抛弃继承权声请状附交或另补陈法院。
法院之调查:
抛弃继承为非讼事件,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及必要之证据,以明管辖权之有无、抛弃人有无继承权、是否为抛弃人之真意等,并将调查结果函知抛弃人,不另制作裁定。
抛弃继承之溯及效力:
抛弃继承经法院函准备查者,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抛弃人即非继承人而不继承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

费用:
声请抛弃继承应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缴纳非讼费用新台币 1,000 元。

※相关法条: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一。
司法院网站书状参考范例─少年及家事部分(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 6-039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9-13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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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ordanaltw 于 2010-09-11 09: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管是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往生者户籍地的管辖法院报备就行。
壹、应先备齐之文件: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除户户籍誊本(即办毕被继承人死亡登记之后再领取之户籍誊本,其上有被继承人死亡登记之记事)。
二、要办理抛弃继承之人的印鉴证明、户籍誊本(代位继承人要抛弃继承时应一并检附原应继承之人的户籍誊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关系)。
三、继承系统表(应制作至因抛弃继承而为应继承之人全部列入为妥)。
.......



大大请问什么叫   不能通知者??????不解此句 表情


大家好我叫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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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27 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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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ipper45 于 2010-09-13 11: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一)      办理期限: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为之。所谓知悉得继承之时,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之时;后顺序之继承人因先顺序之继承人抛弃继承,而得为继承人者,则于知悉先顺序继承人抛弃继承之事实起算。
(二)      办理方式:须以书面向,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载明「被继承人虽有其他应为继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三)      应备文件:(各一份)
1.      抛弃继承声请书:请载明声请人联络电话。
.......


大大<<<往生者户籍地的地方法院为之>>>是指往生者户名地的法院吗???


若往生者在高雄而其他兄弟姐妹们一在北一在中一在东时,请问这样子要如何申请???


若同一在台中法院申请的话ok吗???


大家好我叫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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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27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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