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热呼呼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现在的法官与现今的社会
今年2月,一名林姓嫌犯性侵6岁女童被发现,高雄地院审理时,法官说,小女童当时没有反抗,改判3年2个月,引起外界议论,6岁孩童对性行为没有判断能力!
而近日,一两岁女童遭叔叔性侵,法官说女孩记错了时间,竟然判"无罪"更夸张>无罪耶!
法官是低能吗?
而且还有智商越来越低的趋势!感叹。社会真的生病了~

备注20100913
6岁女童的部分
目前审判结果非为确定判决,所以没有判决书。
现在是想结合大家的力量让最后判决能不争议或是说...更公平点。
有人说又还没判定案,我们干嘛那么激动,
我说>>如果甚么事都要等到无法挽救或是判定了才动作.
就真的太慢了。
所以发起活动希望大家发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5 01:32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法官沦为"法匠"的时候就是这样
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去划分/判断

而法律条文的解读
来自"不食烟火"的大学教授教导
每个教授对同一字词有不同看法
"有力"教授(典试委员/大法官)取得决定权

法律条文的制定
来自"不懂法律"的立法委员
也不是不懂(有那么多助理>公费&自费)
而是"政治协商"/"包裹立法"

你......
找错对象了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5 07:22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
说"不食烟火"是因为
有众多的法学名师
如蔡X铭/城XX......

只知钻研学问
提出理论

自己却还是作出
违背社会常理的事

象牙塔
高耸巨大

法律人的悲哀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5 07:25 |
pc小子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种读死书..用死脑筋判案件的法官 是台湾的特产

问题是 偏偏这样的法官还不少这才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9 14:40 |
hawks_hua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2 鲜花 x12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c小子 于 2010-09-19 14: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种读死书..用死脑筋判案件的法官 是台湾的特产

问题是 偏偏这样的法官还不少这才惨 表情

首先....老衲得提出「恶法亦法」这个观念

无论什么样的法条,都是目前台湾社会「大部份」的道德公约数

只不过好玩的是
所谓「大部份」的公约数
是掌屋在几个「少部份」人的手礼

台湾现今的现象
法>理>情

法律的根本立义精神是在法、理之上
但目前已整个群体社会倒置了

台湾在经过二任「法学」基础的总统之后
(陈水扁为律师出身,马英九则为法学博士)
全民的法学素养有提升吗?
台湾的法治有比较好吗?

法律人常说一句话「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导防线」
真的是十分贴切
因此学法之人常可以给人家一个不好的印象就是「没有什么道德感」
一切皆以「证据」来论定

阿扁贪污了那么多的钱
只要做好完美切割
推给阿珍,那就不构成「贪污」

騜在台北市长任内
顺利的切割了余文
因此他也没事

这是证据啊
老百姓拿的出他们犯罪证据吗???
没有就闭上嘴吧.....

这就像一个地方上的流氓
众所皆知
无恶不作
但法律上只能证明作奸犯科的都是「其他人」
所以他还可以是一等良民
在某些场合还可以跟政府官员把酒言欢

台湾的法律是由立法委员所制定
无奈的是
每当我们看到新闻上的报导
都是为了政治、党团有关的法条而争论
关于民生议题的法条却一再的被搁置

再不就是该修法的不修
才会造成现今的这些情事

法官充其量也不过就这些立法委员所制定的法条来判
何错之有?
如此一来就要法官承受这些原罪吗???

整个案情透过媒体
一般民众也只不过是了解了某些内容
又无法全盘了解的情形之下
如何就能断定法官是非不分?

检察官所起诉的法条是否正确?
(同一罪章又有分许多法条,不能单靠一罪章同一论处之)
执法人员在搜证时是否都有齐全?

社会的舆论是无法也不能影响到判决的
如果此例一出....
日后台湾可以把法院废掉了
直接由「分手擂台」来当法院好了...


别离世间恩怨缠
自此身驾白鹤返
归去云深洗净尘
悠然自在观世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9-19 16: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6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