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756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etty7212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问题
请问以下题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条?

(一)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1 19:33 |
ntustc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一)应该是278II而非271
因依题意乙最后伤重不治故乙之死亡应视为重伤之加重结果


世上没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会有成就,但你不要失败,失败还是会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1 20:02 |
KOEI0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拙见,有错请不吝指教:

1.构成277 ,294i后段 ,185-4 因伤重不治而死,伤害之贡献度大,论以伤害致死罪
2.构成277 ,294i前段 ,185-4 因遗弃而加速既存风险,论以遗弃致死罪
3.构成276 ,185-4(隐瞒肇事者身分之事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1 20:34 |
X1984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讨论] 刑法问题
个人仅供意见参考如下:
§17之加重结果犯系前故意行为+过失结果。
飙车若有壅塞陆路之情状尚可适用§185II。

职此,个人认为(一)§284前段或后段+(§294II+§185-4+§55)+§50
            (二)§284前段或后段+§294II+§50
            (三)§276+§185-4+§50

若题示(一)甲逃逸前心想乙死了就算了。>>§284前段或后段+[§294I+§185-4+(§271+§15)+§55]+§50
若题示(二)甲遗弃之行为是为了让乙早日投胎。>>§284前段或后段+[§294I+(§271+§15)+§55]+§50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3-02 01:0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1 21:1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于 2011-03-01 19:33 发表的 刑法问题: 到引言文
请问以下题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条?
(一)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
  后伤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
.......




偷懒一点:
题目主观不明,且无法确切从客观行为推论,故论甲撞到乙是无故意过失
(一)结果不可归责是否能成立肇逃,个人采否定说,故甲无罪。
(二)甲对乙无保证人地位,但积极将乙弃置山中,客能该当杀人罪、无义务者之遗弃致死罪、(肇事逃逸罪-同上排除)
      甲将伤者弃置山中,使被害人难以获得他人之援手,难认其无杀人之未必故意,故论杀人既遂。
(三)无罪(理由如前述)。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1 21:18 |
eric06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野人献曝了...表情
(一)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之行为应成立过失伤害(284第1项)
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之行为应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之行为不成立无义务遗弃致死罪(293第2项)
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之行为不成立不作为杀人罪(271+15)

(二)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
  后伤重不治
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之行为应成立过失伤害(284第1项)
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之行为应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之行为应成立无义务遗弃致死罪(293第2项)
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之行为应成立不作为杀人罪(271+15)

(三)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
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之行为应成立过失致人于死罪(277)
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应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不成立无义务遗弃致死罪及不作为杀人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2 13:27 |
X1984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讨论] 刑法问题
个人提供参考资料如下:
§294II系依法令负有扶助、保护义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62条规定)
§294II系加重结果犯(故意行为+过失结果)

§294II与(§271I、§15)应不会同时成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2 16:5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这故事告诉我们,过失时最好一口气撞死人!
不然人一定要救!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2 21:04 |
smallship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于 2011-03-01 19:33 发表的 刑法问题: [back],tpc[/back]
请问以下题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条?
(一)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
  后伤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
.......
.
小弟也来测验一下…哪位大大有正确解答啊?
.
第一个情况,应该成立 185-4 +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62 + 294Ⅱ 。
第二个情况,应该成立 185-4 +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62 + 271 + 15。
第三个情况,应该成立 185-4 + 276。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6:03 |
CT史密斯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于 2011-03-01 19:33 发表的 刑法问题: 到引言文
请问以下题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条?
(一)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
  后伤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
.......



个人愚见:
1.首先要先判断甲飘车的行为,在主观上该当故意过失?

2.再来要先检讨乙的死因是否是因为甲弃之不顾而发生的
  (1)若是:
        a.甲主观过失:可能成立284I过失伤害罪,和294II遗弃致死罪+185-4肇事逃逸罪
     ( 法竞或想竞,要看你如何认为185-4的保护法益  为何),之后在数行为构成数罪名侵犯数法益,数罪并罚
        b .甲主观故意:可能成立277I伤害罪,294II遗弃致死罪,实务认为,故意肇事不应成立185-4,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2)若不是:
     a.甲主观过失:可能成立276过失致死,而是否有185-4的部份,有争议,不过有实务见解认为,只要被害人当下没立刻死亡,而逃逸者,仍构成185-4,故为276+185-4数罪并罚
        b甲主观为故意:可能成立277II伤害致死罪,其乙死因与甲遗弃行为无关,故不会成立294I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31 13:4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267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