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1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总]不纯正特别犯

甲想杀父乙,却误杀叔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7 20:0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等价客体错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7 21:24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有兴趣的是,为什么为什么会认为可能是「行为主体错误」?
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3-07 21:3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3-07 21: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兴趣的是,为什么为什么会认为可能是「行为主体错误」?
敬请指教~


因为刑法通论把他归类在「行为主体的错误」

个人猜想,大概是认为身分犯是因为自己具备该身分,而非行为客体具备该身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7 21:49 |
X1984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时就祭出传说中的所知所犯规则

所知重于所犯,从其所犯;
所知轻于所犯,从其所知。


惟许玉秀大法官则认为,所知所犯规则仅适用于构成要件之事实,
如系罪责要素之问题,则无此规则之适用。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3-08 02:4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7 22:0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句话:这个身分影响的事罪责加重减轻,不是不法身分!
所以不再认知(故意)的审查范围!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0:1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也是因为普通杀人故意而负起普通杀人的刑责!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0:3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08 00: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重新看了一遍,我不知道我自己为什么会作那种回应表情

或许我应该问的是,
「一句话:这个身分影响的事罪责加重减轻,不是不法身分!
  所以不再认知(故意)的审查范围!」

这句话跟「行为主体错误」还是「行为客体错误」有什么关系

表情 时间晚了,脑筋有点秀逗了  先睡觉去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8 00:4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1条II也可以说明,像甲乙二人共同杀甲父,甲是272以是271,
也说明了『罪责身分』,所以他不是构成要件要说的东西。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2:33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07 20:0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想杀父乙,却误杀叔父丙。

想请问,这究竟是「行为主体错误」还是「行为客体错误」

一.甲欲实行272之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乙的儿子=甲
行为客体=甲的父亲=乙

二.甲想杀父乙,却误杀叔父丙
行为主体错误=甲以为自己是行为客体丙的儿子
行为客体错误=甲以为丙是甲的父亲乙

行为主体错误和行为客体错误是相对的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还是以行为客体错误论
太久没有碰刑法了!所以您记得也好,最好您忘掉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0 20: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94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