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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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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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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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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間接故意
A在跨越高速公路的陸橋上向下丟擲石塊。B以時數100km駕車行駛高速公路上通過陸橋
時,適與A所擲的石塊相撞,石塊穿過擋風玻璃擊中B頭,B當即昏死,致車翻覆,死於
路旁。同車的妻子C與女兒D,均身受重傷。
書中論A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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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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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1-03-07 21:40 |
X1984101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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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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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概然性理論:
若行為人認知其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之概然性極高,
卻執意為之,即可謂具備容任心態。
咖啡大大之案例1有"擇一故意"的感覺,
搭配口白"唉唷,沒中;嘿嘿,終於中了。"
案例2亦須搭配口白"撞到是他家的事",則與法條用語相互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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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1-03-07 22:38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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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個案判斷漠然的程度!像馬面槍擊案,打中第三人檢察官是
以未必故意起訴!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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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1-03-08 00:19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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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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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這是刑法的一個盲點,難以客觀判斷行為人主觀世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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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1-03-08 00:33 |
冰咖啡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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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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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一個網友給的判例給大家參考(雖然我不認同這判例就是了)
考試如果考出來,至少有個著力點可寫,贊同或批判皆可(雖然不太可能考)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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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1-03-08 01:34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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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判決不載理由:又未說明其所預見之結果係不違背其本意,抑係確信其不發生,遽以殺人未遂論擬,殊屬違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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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1-03-08 02:36 |
smallship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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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討論] [刑總]間接故意
呃…
我覺得,如果沒撞到,
至少:『185條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
畢竟沒傷害到任何人,硬要說行為人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那有點違反罪疑唯輕、節制刑罰權發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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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7 14:44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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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阿~~因為能證明再說!馬面的案子流彈中第三人,確實已271未必故意起訴!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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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7 19:06 |
往真裏修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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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已經不是法律解釋的問題了
而是「證明」的問題
也就是說 我們要知道的是「行為人到底有沒有殺意」這樣的ㄧ個主觀事實
至於能不能成立故意犯是另外的問題
前者是程序法要處理的
後者則是實體法的解釋問題(必須先確立事實 才能進行涵攝)
Dragon-Q 說的沒錯
真正的解答只有「行為人的內心」知道
法官也只能用「嚴謹的証明程序」盡量讓判斷的結果貼近真實而已
猜不到 就只好「罪疑惟輕」的解決了
ps.拿程序法上的証明法則用來解決實體法的法理問題我還想的ㄧ個
那就是「不能未遂」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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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3-18 14:19 |
leosedward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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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個例子 在高速下 然若丟出石頭 以特定空間 不特定人數 丟出 主客觀 都知道
會有傷害事件 但是行為人 已經成年 應知道 會發生傷害 就是故意
若無人傷害 又怎麼會有刑法的適用於地 台灣 刑法 是最後的手段 假如能用民法 行政法 可以處理 就用最輕最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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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1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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