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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总]预备犯

请问,未确定行为客体之前,所为之准备行为算是「预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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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2:1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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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算预备行为
毕竟刑法第271条第3项是普通杀人预备罪
而不是普通杀X预备罪

不知道用客体错误的法定符合说
能不能在这边也适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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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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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杀人预备之要件救OK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4 11:47 |
heehy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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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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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小妹之见解,有错误请指教
形式预备犯目前有众多说法
实务有采
1.虽为预备但有中止行为,既未遂犯可以依27条而减轻或免除其刑,认预备阶段比未遂阶段之危险更低,已无刑罚必要而不成立犯罪,院字785号见解亦如此。
2.亦有认为直接成立预备犯,因法无明文规定预备犯可准用中止犯之规定,如22年上字980号判例。

学说方面
上述1和2皆有人采之外,还有第3说为类推适用中止犯。
其解释在于如1的推理,既未遂犯能有27之适用,若预备犯仅因无明文规定而成立预备犯,刑罚权衡上失诸公平,又其未恶化被告地位,不悖逆「禁止类推适用」的基本理念。

若采1.说,甲连预备犯也不成立。
若采2.说,甲仍然成立预备犯。
若采3.说,甲成立预备犯,但得准用中止犯之规定。

社会科学原无一定答案,就看诸位大人采何说。
若是报考公务员,实务见解不可少。
以上,参考老师与书籍。

如有错误,尽请指教,毕竟小妹目前还在学习准备考试
表情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9 09:13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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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大大分析的很详细

个人认为「预备犯」、「未遂犯」都跟「风险犯」一样
是为了保护重大法益而创设的提前防卫机制
均属于举动犯

行为于着手时尚能适用中止未遂而不罚,举重明轻,预备阶段如出于己意中止,当然也该不罚。

PS.「想随机杀人」表示行为人对于将来所遇之人具备杀害故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1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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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0: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楼上大大分析的很详细

个人认为「预备犯」、「未遂犯」都跟「风险犯」一样
是为了保护重大法益而创设的提前防卫机制
均属于举动犯

行为于着手时尚能适用中止未遂而不罚,举重明轻,预备阶段如出于己意中止,当然也该不罚。

PS. 「想随机杀人」表示行为人对于将来所遇之人具备杀害故意。


非针对大大,指是就一个小问题提出来大家讨论一下:

关于「预备犯」的主观论述,
有老师直接写「行为人有杀人之故意」,
亦有老师认为,无着手,无故意。着手之前只能用「犯意」,因此,无所谓预备杀人之故意。

不知道大家对这点有什么看法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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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29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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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 没有主观的意图 那来的预备 只是心里想 并无行动 比如买刀 收买打手
如何称上预备的犯意 比如我想这个小姐好漂亮 心中已意淫千百次 但是 我的手跟身体都没动作 也无尾随的客观事实 无法算预备吧

小弟拙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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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于 2011-03-21 16: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假如 没有主观的意图 那来的预备 只是心里想 并无行动 比如买刀 收买打手
如何称上预备的犯意 比如我想这个小姐好漂亮 心中已意淫千百次 但是 我的手跟身体都没动作 也无尾随的客观事实 无法算预备吧

小弟拙见



我想,那位老师的意思是,行为人有「杀人之犯意(犯罪决意)」,而非「杀人之故意

决意→(阴谋)→预备→着手→未遂→既遂
空白空白空白空白空白↑故意从这里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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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39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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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老师认为,无着手,无故意。着手之前只能用「犯意」,因此,无所谓预备杀人之故意。
-----------------------------------------------------------------------------------------------------------------
这样的说法,要如何成就「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这个大前提?
如照此说,那预备犯应该要消失才对吧(故意在预备阶段不会出现)!
而且行为到达着手时,尚且需要故意的程度来支持
举重明轻,预备犯的主观要件应该是「更加故意」才对吧
怎反而退而求其次只需犯意便成立?这样有扩大刑罚之嫌喔~~

除非他的最后结论是「预备犯应该不罚」,个人认为论理上才会具ㄧ贯性
--------------------------------------------------------------------------------
另一种解释方法,就是他的故意并非放在杀人这里
而是「预备行为这里」   这倒还说得过去
总之   故意是必备要件

图借我改ㄧ下: 
决意→(阴谋)→预备→着手→未遂→既遂
↑预备行为故意             ↑杀人行为故意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03-21 17:0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1 16:54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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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认为 假如今天的预备 跟着手 应该在所谓的准备阶段也应计算在着手的部分(比如买刀子 或买汽油)

图借我改ㄧ下:
决意→(阴谋)→
预备(完成犯意前的准备)=着手→行凶→未遂→既遂
      ↑预备行为故意           ↑杀人行为故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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