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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OEI004 于 2011-03-30 00:16 发表的 : 感谢E大 乙虽然不论用哪种方式都会无罪 但推论过程不同 会导致甲之罪有出入 IF乙误想防卫->限制罪责(仍为不法侵害,仅不罚过失)->甲咬乙->甲可主张正当防卫->甲无罪 IF乙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非不法侵害者)->甲咬乙->甲仅可主张紧急避难->避难手段之衡平性未过->甲避难过当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30 09:42 发表的: 推论的很棒! 但我认为问题还是要从「现行犯」的解释着手此例的甲 如果是刑诉法的现行犯的话那会得到「人人都担负被误捕之程序义务」不合理的结论而且依刑诉法规定「依法逮捕之人应即解送检察官讯问」也就是说 即使逮捕之后发现错误 仍必须等到人带到地检署经检察官讯问后 才能放人这不是将程序侵害扩大吗?所以刑诉法所指「现行犯」应系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无辜 有违规范目的
下面是引用 KOEI004 于 2011-03-30 23:24 发表的 : 感谢 往真里修大大 诚如所言 人人都担负被误捕之程序义务为一不合理结论 故从甲的观点出发:(真衰!帮人家检衣服还会被抓) 但反过来从乙的观点来看: 看到别人拿走东西,要先上前询问:"大哥,请问您是要偷东西吗?" ->是,上前一拳,移送警局,逮捕现行犯! ->不是,只能说:大哥,东西请还我~ 退一步说,如此一来,警察则不能抓错人,否则会有过失之罪 感觉这样也很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