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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13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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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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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擅自散布别人的露点自拍照 犯甚么法
某甲向某乙买了电脑,某甲在网路上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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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7 19:29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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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违反禁止规定
理由是立法委员认为要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15:44 |
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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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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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如下,请参考就好表情
甲不成立刑法358无故侵入他人电脑罪 ,因甲已依买卖契约取得电脑 ,并非他人电脑 ,故不该当
甲不成立刑法359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罪 ,理由同上
甲不成立刑法235散布猥亵物品罪 ,甲散布乙之裸照于网路 ,已足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 ,但猥亵系不确定法律概念 ,依大法官释字617号解释 ,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 ,题目并未明示乙之性别 ,亦未明示其裸照是否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依罪疑唯轻 ,应认其无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16:5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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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能不成立刑法358无故侵入他人电脑罪 ,因甲已依买卖契约取得电脑 ,并非他人电脑 ,故不该当
依提示某乙之漏点照邮件未有密码,甲可能不成立刑法359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罪 ,理由同上
甲成立刑法235散布猥亵物品罪 ,甲散布乙之裸照于网路 ,已足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 ,但猥亵系不确定法律概念 ,依大法官释字617号解释 ,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 ,题目依社会通念露点已足使一般人共闻共见并达使人厌恶,依罪疑唯轻 ,应认该当本罪构成要件具违法性 有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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