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3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鸡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问题求助
甲为大卖场员工,乙是驻大卖场的试吃摊,某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19:09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是注点厂商?大卖场直营?关键在乙,乙的资料要再详尽一点



我比较在意的是试吃摊拿试吃品给人吃什么情形....?灵异事件?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19:5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无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20:08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无罪!那是公司规定,不是法律规定!
那如果公司规定,上班代打卡一律依伪造私文书罪移送
公司以为自己是法官吗?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3 22:57 |
鸡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本人发生的事,我跟乙只是朋友,因为他看我工作很累,所以才拿试吃品给我试吃一下


公司主管说要开除我,加移送法办....似乎要给其他的员工一个警惕....杀鸡儆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6:51 |
syerry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司规定不代表是法律,很多公司都这样。
话说,那公司违法。那是公司说了算还是法官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7:02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公司主管以法律所无禁止之事,加以适用,援此规则扬言开除,自无成立本罪可能
2.况试吃品价值轻微,依社会一般通念之一般人,亦认为无以此刻之刑罚之必要,无实质违法性,不成罪
3.真要论,仅成立不完全给付之民事赔偿问题,公司既授权给于乙是驻大卖场的试吃摊,乙就违反公司约定,仅升公司行政上处分事项,以此恫赫 甚是不该,基于上述各位前辈意见,本件应无成立窃盗可能
4 如果公司无相关之规则,公司员工不得试吃,系由主管自己订定的话,那根本就没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7:20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是完全没有成案的可能性喔。

如果乙没有处分资格,甲乙可成立窃盗共同正犯,或各自为多数正犯。

甲乙都明知有处分权人(公司)不愿意将试吃品交付给员工,但二人依然违反公司意愿而取得(侵占还是窃盗?视主管控制试用品的状况而定),窃盗的定义不就是未经同意而拿取吗?

不过如果是驻点厂商而乙有处分权(这样完全没事,最多就乙违约),或乙是公司的人又有处分权(乙另有背信或侵占的可能),那你应该就没事了。所以说,乙的身分很重要。

不过最后真的成罪的机率实在太低。重点不是在物品价值低,而是检察官绝对不会想成为你们公司处罚员工的道具而已。这其实跟刑法无关.....只跟人性有关。

而且你不是没有任何反制的手段。

你主管真的移送法办的话,投诉水果报或数字刊吧,他们应该有兴趣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20:13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lancesan 大 您说的点太有思考价值啦
犯罪之三方关系(所有人 保管人 行为人所形成之诈欺 窃盗,数说 立场论 贴近论 权限论)
这各点我一直在思考,得否请教您的理解
参看您的说法 和犯罪类型的前述所谓三理论 很类似,请您能否在分析一下

不过最后真的成罪的机率实在太低。重点不是在物品价值低,而是检察官绝对不会想成为你们公司处罚员工的道具而已。这其实跟刑法无关.....只跟人性有关。
(您这段,小弟不是很了解,一般单从理论是所谓无实质违法,以实务 案件价值性太低(业绩太低)而又无侦办价值,不愿沦为公司工具 不了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02:59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06-25 02: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lancesan 大 您说的点太有思考价值啦
犯罪之三方关系(所有人 保管人 行为人所形成之诈欺 窃盗,数说 立场论 贴近论 权限论)
这各点我一直在思考,得否请教您的理解
参看您的说法 和犯罪类型的前述所谓三理论 很类似,请您能否在分析一下

不过最后真的成罪的机率实在太低。重点不是在物品价值低,而是检察官绝对不会想成为你们公司处罚员工的道具而已。这其实跟刑法无关.....只跟人性有关。
(您这段,小弟不是很了解,一般单从理论是所谓无实质违法,以实务 案件价值性太低(业绩太低)而又无侦办价值,不愿沦为公司工具 不了解)

所谓立场论 贴近论 权限论,讲的都是处分权限,处分权限会在窃盗诈欺侵占等罪的区分上有实益,依我的了解:
立场理论:这是通说。行为人立于所有权人的立场来处分即可。比如说,无因管理、无权处分。
所谓的立场,就是「帮他着想」的意思
贴近论:行为人与所有人有密切关系,比如说,太太处分老公的物品
权限论:要求一定要有所有人的授权,才被视为有处分权限
这个例子不管用哪个理论,肯定都是无处分权限,唯一有机会的是乙本来就有被授权得处分,所以我才问乙的身分。

当然,这部分在刑法考试中的价值很低,了解通说即可。我也不是很懂,请有研究民法的同学来讲会更好。财产犯罪在分则里算是难度no1,因为光则产这二个字就非常复杂,有念民法的应该会比较应付的来



另,我所指的跟人性有关,意思就是,跟刑法理论或考试无关,所以别担心,考试绝对用不上(也绝对不能提到)

这件事情的本质,不就是「公司主管籍着刑法(或说国家刑罚权)来达到处罚或恫吓下属之目的」吗?

我是认为,检察官不会想成为别人手中的棋子。被上面的长官当成政治的棋子已经很干了,总不能跑去被一般平民利用吧?这些人中之龙的精英意识可是强的很呢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5 13:17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13: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8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