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yakuya 于 2011-07-29 11:54 发表的:
为提供全民健康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依法应设置何组织?
(A)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正解
(B)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
(C)全民健康保险政策委员会
(D)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
健保法在100年三读通过,这是99年高普考的题目
我是买最新的小六法
只要有健保法的题目,去翻了法条,根本很难找到答案
像这题,新法条里根本找不到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只有旧法条才看到,在第4条
请问,健保法是要看旧的法条吗= =
谢谢
.......
首先,法条有修,一定是看新法~~
新法
第五条(全民健康保险会之组成及办理事项)
本保险下列事项由全民健康保险会(以下称健保会)办理: 一、保险费率之审议。 二、保险给付范围之审议。 三、保险医疗给付费用总额之对等协议订定及分配。
四、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 五、其他有关保险业务之监理事项。 健保会为前项之审议或协议订定,有减少保险收入或增加保险支出之情事时,应请保险人同时提出资源配置及财务平衡方案,并案审议或协议订定。 健保会于审议、协议本保险有关事项,应于会议七日前公开议程,并于会议后十日内公开会议实录;于审议、协议重要事项前,应先搜集民意,必要时,并得办理相关之公民参与活动。 健保会由被保险人、雇主、保险医事服务提供者、专家学者、公正人士及有关机关代表组成之;其中保险付费者代表之名额,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且被保险人代表不得少于全部名额之三分之一。 前项代表之名额、产生方式、议事规范、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资讯公开等有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健保会审议、协议订定事项,应由主管机关核定或转报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项,并应送立法院备查。
题目所问就是第五条第一项第四款 红字所示。
所以答案已经是错的。应该改为全民健康保险会
找不到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在细则
第二条
保险人应按月将下列书表及于年终时编具总报告,陈报主管机关,并分送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备查:
一、投保单位、投保人数及投保金额统计表。
二、医疗给付统计表。
三、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增减表。
四、保险收支会计报表。
五、安全准备运用概况表。
第三条
保险人应依本保险业务计画及安全准备运用状况,编列年度预算,及半年之结算与年终之决算总报告,提经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审议后,陈报主管机关。
法条不熟又找得很累,给一个方法~~
那就是抓法条贴在EXCEL(随便贴就可以),在去搜寻关键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