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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ingShan 於 2011-11-02 17:27 發表的: 案例是這樣的甲捕殺一隻台灣獼猴A,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但甲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又辯稱不知獵捕者為台灣獼猴,而誤以為A是普通的猴子(非保育類動物)試問甲該如何論處?謝謝!這是書上的題目,余意認為依刑法第16條可減輕其刑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5 12:23 發表的 : 其實怎麼說捏! 不知道事獼猴,一般而言學說上:他可能是無故意過失或是過失;但是野生動物保護法這東西以實務上來說,只要有行為就好了! 如果以本來來說,行為人有T錯誤與S錯誤兩種,學理(或考試)來說當然用T比較好! 不過比較麻煩的是『普通猴子』跟『獼猴』一個會罰一個不會罰,那他是等價客體錯誤還是不等假客體替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