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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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34失火责任 租赁物因承租人重大过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吗?? 故意和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无过失责任,民法上有程度上有差别,在此步讨论.如何前面先进所述,讲白话一点,你有该尽到的义务,你没尽到责任,而且是明显且重大,法律就要求你要负责任,更何况是你故意造成损害,以法律上所用之词,称之为 举轻以明重,轻度的行为就有规定要处罚,更何况重度的行为当然更要处罚(这在刑法学上,入罪则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意思是重度的行为刑法就不处罚了,轻度行为更不处罚)
民法983结婚之实质要件 983第二项直系姻亲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婚姻关系消灭除了离婚外有包含"死亡"吗?? 若没有那....儿子死了老婆可以嫁给儿子的爸爸吗?? 寡嫂(死丈夫)可以嫁给小叔(死老婆)吗?? 爸爸死了儿子可以取继母吗??
儿子死了老婆可以嫁给儿子的爸爸吗??-->婚姻关系消灭,有离婚.死亡可能还有婚姻被撤销,离婚和死亡 这之后婚姻关系虽然消灭,但民法特别定明直系姻亲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他们虽然乙丙婚姻关系消灭,但法律仍规定翁与子媳不得结婚. 举实例.甲有乙子,乙子和丙女结婚生下丁,乙出车祸死亡,依民法,死亡后一切关系终止消灭,但民法983条第2项特别订明,甲与丙之直系姻亲婚姻关系不会这样而消灭,所以不得结婚.如果把他解释成可以结婚,情形会很诡异,丁在乙未死亡时,叫甲爷爷,乙死亡后与甲结婚,丁要改口从亲生爷爷改口叫继父,那丁法律地位升级与乙(亲生父亲)同位阶,叫乙为哥哥,传统伦理上叫 乱伦 ,所以法律便订明,相信这样你应该能理解
寡嫂(死丈夫)可以嫁给小叔(死老婆)吗?? 哥哥甲和弟弟乙于身分法上出于同血缘(同一生父),因此法律关系为旁系血亲2亲等,甲与丙女结婚,丙与乙之亲属关系为旁系姻亲2亲等(丙与乙关系之算法,同甲与乙之算法),为何要如此说明,因为,只要没有民法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则上,在彼此婚姻关系消灭后,是可以自由结婚(任何需无已婚身分),故此, 民法 983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 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依民法亲属法第983条第1项第3款,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解释法条方法有文义解释(文义上直接解释及反面解释) ,从第983条第1项第3款反面解释,如果是辈分相同,便不受此限制,丙和乙之辈份相同,虽然在旁系姻亲五亲等内,但辈分相同是可以结婚的 准此,乙和丙可以结婚,
爸爸死了儿子可以取继母吗?? 这各问题,和翁与子媳可否结婚,理由解法相同
刑法36条 公务员资格..有包含政务官or军人吗?? 公务员的定义又为何勒?? 公务员这各观念定义,满多的,有许多法源认定,有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服务法,以及刑法 既以限定刑法36条,应指成为公务人员(国家所订有给职之文武官员)及其公职候选人资格(民代和民选首长) 政务官和军人系有给职之文武官员, 如要明白公务员定义,我想您应参阅公务员任用法和公务人员服务法,以及刑法第10条第2项 小的不才 无法描述范围及确切定义, 因为涉多部法律观念.您需自行参悟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2-09 00: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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