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4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irli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大學自治
公立大學對於內部構成員所為的公權力行為依照目前大法官解釋和實務見解

要不要符合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

甲說認為要符合相對法律保留 但是為了尊重大學自治所以授權明確性從大學法整體

關聯可推知授權意旨即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乙說認為公立大學對於內部構成員所為的公權力行為例如公立大學依照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01:0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釋626
解 釋 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
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
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
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
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
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
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
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
條規定並無牴觸。


理 由 書: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系爭「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
      考試招生簡章」為警大就有關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事項,所訂
      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該當於前開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稱之命令,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合先說明。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
      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
      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本院釋字第三八○號、第
      四五○號及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
      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
      學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
      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
      題。警大係內政部為達成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之雙重任
      務而設立之大學(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及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二條參
      照),隸屬內政部,負責警察之養成教育,並與國家警政水準之提升與社
      會治安之維持,息息相關。其雖因組織及任務上之特殊性,而與一般大學
      未盡相同,然「研究高深警察學術」既屬其設校宗旨,就涉及警察學術之
      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入學資格條件,警大即仍得享有一定程度
      之自治權。是警大就入學資格條件事項,訂定系爭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
      「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明定以
      體格檢查及格為錄取條件,既未逾越自治範圍,即難指摘與法律保留原則
      有違。惟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例如不得設立與警
      政無關之系別,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
      學更多之國家監督,自不待言。是以入學資格為例,即使法律授權內政部
      得依其警察政策之特殊需求,為警大研究所碩士班之招生訂定一定資格標
      準,警大因而僅能循此資格標準訂定招生簡章,選取學生,或進一步要求
      警大擬定之招生簡章應事先層報內政部核定,雖均使警大之招生自主權大
      幅限縮,亦非為憲法所不許。
        系爭「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乃警大為訂定入學資格條件所訂定之自治規章,在不違背自治權範圍內,
      固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但仍受憲法所規定基本權之拘束。系爭
      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 「2、複試項目: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
      及第八點第二款:「其他人員:須通過下列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 3、考生有左項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辨色力-色盲(但
      刑事警察研究所及鑑識科學研究所,色弱者亦不錄取)……」之規定,因
      以色盲之有無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
      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之虞,是否違憲,須受進一步
      之檢驗。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
      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
      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
      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
      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
      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
      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是
      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
      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
      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
      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
      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
      法之問題。
        至於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使色盲之考生
      無從取得入學資格,是否侵害人民接受教育之公平機會,而違反平等權保
      障之問題,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且此一差別對待涉及
      平等接受教育之機會,為憲法明文保障之事項,而教育對於個人日後工作
      之選擇、生涯之規劃及人格之健全發展影響深遠,甚至與社會地位及國家
      資源之分配息息相關,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故系爭招生簡章
      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
      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
      而定。
        警大因兼負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與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雙重任務,期其
      學生畢業後均能投入警界,為國家社會治安投注心力,並在警察工作中運
      用所學,將理論與實務結合;若學生入學接受警察教育,卻未能勝任警察
      、治安等實務工作,將與警大設校宗旨不符。為求上開設校宗旨之達成及
      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乃以無色盲為入學條件之一,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
      警察之人。是項目的之達成,有助於警政素質之提升,並使社會治安、人
      權保障、警察形象及執法威信得以維持或改善,進而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
      ,自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
      ,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
      理由。是系爭招生簡章規定排除色盲者之入學資格,集中有限教育資源於
      培育適合擔任警察之學生,自難謂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
      雖在現行制度下,警大畢業之一般生仍須另行參加警察特考,經考試及格
      後始取得警察任用資格而得擔任警察;且其於在校期間不享公費,亦不負
      有畢業後從事警察工作之義務,以致警大並不保障亦不強制所有一般生畢
      業後均從事警察工作。然此仍不妨礙警大在其所得決策之範圍內,儘可能
      追求符合設校宗旨及有效運用教育資源之目的,況所採排除色盲者入學之
      手段,亦確有助於前開目的之有效達成。是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與該目的
      間之實質關聯性,並不因此而受影響,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
      定並無牴觸。

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02:16 |
tony09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立大學對於內部構成員所為的公權力行為依照目前大法官解釋和實務見解要不要符合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
請繼續收看普嚨貢試解:

其實這題只單引釋字563號來解釋就很迷人了,而且解釋文的第一段與第二段,跟你的甲、乙二說幾乎同出一轍,節錄如下
    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
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162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
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
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釋字380號及第450號解釋)。<-----第一段符合相對法律保留 但尊重大學自治

第二段則是一個政治大學碩士生被依其校內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論文資格考核二次不過不予口試規定,當然不能口試
表示不能畢業,而且他又有兵役的問題,因此心有不甘,所以提起的釋憲案。大法官回答是說,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
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該校民族學系
並訂定該系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辦理碩士候選人學科考試,此項資格考試之訂定,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不生憲法
第23條之適用問題。                                                                                                               <-----第二段不生憲法第23條適用之問題

所以小的大膽的認為,airlin大,你也不用再甲說、乙說了,直接搬釋字563號出來就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03:4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irlin 於 2012-05-30 01:08 發表的 大學自治: 到引言文
公立大學對於內部構成員所為的公權力行為依照目前大法官解釋和實務見解

要不要符合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

甲說認為要符合相對法律保留 但是為了尊重大學自治所以授權明確性從大學法整體

關聯可推知授權意旨即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乙說認為公立大學對於內部構成員所為的公權力行為例如公立大學依照內規

將大學生二一退學為大學自治範疇 公立大學依照沒有法律授權的內規

將大學生二一退學不生憲法第23條適用之問題

說實在滴??   題目問題跟內容結合一起,不才不懂(樓主不要介意~ 不才程度較差 看不懂又愛發問@@")??
公立大學對於內部構成員所為的公權力行為依照目前大法官解釋和實務見解要不要符合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
----->題目這裡應該是要問,大學自治範疇內所為之公權力行為(行政行為)是否須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怎麼會扯到授權明確性去了??
這裡應該事先扯一下講學自由憲法制度性之保障引一下釋字~
搬出重要性理論......
識字443
結論~

以上亂說~ 不才來亂滴~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13:05 |
airli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版友解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13: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9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