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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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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有关于善意受让、602、221、187条之疑惑
1.   依林把自己"民法总则"课本借给小猪读,小猪未经依林同意,把民法总则课本赠与善意不知情的大仁哥。
请问在赠与的情形,大仁哥身为善意受赠人,可否像买卖的善意相对人一般,主张民法801,948而善意受让该民法总则一书呢?




2, 民法602条的消费寄托契约,是属于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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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3-04-15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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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王老师认为依林可以主张类推适用183而向大仁请求返还该民法总则课本。

2.小的认为是要物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4-15 21:3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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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林把自己"民法总则"课本借给小猪读,小猪未经依林同意,把民法总则课本赠与善意不知情的大仁哥。
请问在赠与的情形,大仁哥身为善意受赠人,可否像买卖的善意相对人一般,主张民法801,948而善意受让该民法总则一书呢?

我觉得可以耶
因为赠与契约是属于赋予单方必须负担义务的单务契约(仍需有双方当事人才可以成立)。而因为赠与契约大仁哥因此获得课本的债权,而这个债权只能对小猪主张(因为这个债权只有在小猪及大仁哥之间。

物权方面,课本的所有权在依林,等于是小猪无权处分该课本,如果依林承认此债权契约,则效力发生在依林跟大仁哥之间。如果依林不愿意承认(民法118),则自始无效,依林可以依照767请求大仁哥返还该课本。但如果大仁哥属于善意第三人,依照801、948的规定,仍可善意取得该课本。

依林面对善意的大仁哥,无法依767请求反还,但可以用184向小猪请求损害赔偿。
这个例题可以给你参考
http://www.justlaw.com.tw...php?id=572


2, 民法602条的消费寄托契约,是属于要物契约还是诺成契约?

按照这个网页的用字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lawname=%E6...%E7%AC%AC603%E6%A2%9D
以及法条文字的解释,个人认为应该是要物契约。

http://blog.udn.co...3718846
要物契约
契约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实行一定的给付,例如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寄托等等。

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的区别在于合意之外,是否实行一定的给付为契约成立的要件。


3. 民法221条,准用187条。
我想问的是,民法221条应该是只限于"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主体面临债务不履行的情形吧。
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从事法律行为而成为债务人时,应该不是用221条准用187条第四项吧.......????

4. 当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债务不履行之情事发生时,债权人得否依民法第二二一条准用同法第一八七条规定,请求其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换言之,我这题问的是,221条有准用187条第一项后段吗?还是仅准用187第一项前段? 请问目前实务与学说通说为何?

这边看得不是很懂 不太清楚您想问什么
个人是觉得法律行为的效力 原则上是看年龄
但是侵权行为的部份 应该是看个案情形 行为人有无识别能力 来判断责任能力
例如一个受监护宣告的甲 如果开车撞死人的当下,是可以预见他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那么受害者的家属还是可以依照187对甲请求损害赔偿。

然后221是讲债务的部份履行或是不履行的情形
如果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务人如果并非完全行为能立人
那么他所负担的责任(违法行为的责任应该有包括侵权行为跟债务不履行)就依照187的规定。
也就是说这个债务人是否具有责任 就要依照个案状况来看他的识别能力
例如王泽鉴老师的书中有提到,
A乘客搭上B司机的车,承揽契约,但是如果A不付钱,这个承揽契约(法律行为)到底有没有有效成立,是要看A乘客当时订约的时候有没有行为能力。
又如果B司机开车出了车祸,造成A乘客受伤。A可不可以依照承揽契约以及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向B司机请求损害赔偿,就看B司机在出事的当下是否具有识别能力。

*******

以上.....但是个人也是才疏学浅,拜托各位先进多多指教喔!!!
话说这个网站要怎么看自己回覆的文章有没有人回覆?
哈哈...还没搞懂!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23:19 |
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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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我再整理一下两位的看法,所以解题应该是:

    大仁哥主张: 801、948 善意受让
    但因为大仁哥是无偿获得该物,相较于所有权被侵害的依林来说,显然是依林比较值得受保护,所以吾人类推适用183。让依林向大仁哥主张183条上的"第三人返还责任" 。

  这样对吗?


第四题 我想问的是,当一个未成年的儿子经父母同意而与他人订约,嗣后儿子却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情况,那交易相对方可不可以主张依221准用187第一项后段,叫这个儿子的父母一起来负连带的债务不履行赔偿责任? 甚至,在法代抗辩自己监督没有疏懈的情况下,法官还是可以用187第三项,叫法代付债务不履行的衡平责任?


李淑明小姐的书上是说不行的,李淑明是说,221条虽说准用187,但其实只是准用187第一项前段而已。

我这边简述一下李淑明小姐的论点理由:


第一 :  原本一八七关于侵权行为之规范,是为了保护被害人,所以课予法代监督责任。如因法代监督与照管上的疏懈,致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利,法代自应负起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此项考量在债务不履行之债,并不存在。


第二:一八七条第三项之衡平责任,同样是为了保护无辜的被害人,但此点考量于债务不履行之债,并不存在。所以民法一八七第三项并不在221得准用之列。


大家的见解呢? 很想听听大家在此的意见  谢谢

表情


[ 此文章被安迪沃尔在2013-04-18 15:0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3-04-18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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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安迪沃尔 于 2013-04-18 14: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一题,我再整理一下两位的看法,所以解题应该是:
    大仁哥主张: 801、948 善意受让
    但因为大仁哥是无偿获得该物,相较于所有权被侵害的依林来说,显然是依林比较值得受保护,所以吾人类推适用183。让依林向大仁哥主张183条上的"第三人返还责任" 。
  这样对吗?

.......

首先讲221准用187的部份,
就跟我上面讲得例子一样,
a搭b司机开的计程车,结果因为b司机而车祸受伤,则a是否可以依照侵权行为或是债务不履行来向b请求损害赔偿,就识b在行为当时有没有识别能力(责任能力)

如果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约,却债务不履行,则其法定代理人责任就以187来看。(这是我从王泽鉴老师的书上解读的)

另外就是第一题赠与契约是否可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部份。

我的认知是说无权处分之善意受让不受契约是有偿或是无偿之影响,
另外我上面回答这题的时候有贴一个网址给你参考
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72
里面也是差不多的题目
基本上大仁还是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

以上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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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来小弟

   "但是王老师认为依林可以主张类推适用183而向大仁请求返还该民法总则课本。"

这个见解是错误的,可能才疏学浅、题目没看清楚,本题如大仁主张801+948

依林似可主张949

至于可否类推适用183   小弟可能倾向否定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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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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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可以用949请求回复
但是依林应该就是只能请求,不代表因善意而受让的大仁一定要返还吧?
如果大仁符合950的情形,依林不付钱还不能要回来呢!

可是如果大仁不符合950的情形,难道依林想要依照949请求返还,大仁就一定要还吗?
801.948到底有没有优先适用于949.950阿?


请指教


[ 此文章被s8910326在2013-04-24 22:4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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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题是赠与 不是大仁跟小猪买 所以不可能该当950
2.如果是949 原则上2年内可回复所有权
3.优先的顺序是愈后面条文愈优先适用
  951>950>949>948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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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5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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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赠与的情形,大仁哥身为善意受赠人,可否像买卖的善意相对人一般,主张民法801,948而善意受让该民法总则一书呢?
------------------------------------------------------------------------------------------------------------------
个人意见:
这是典型的「无偿的无权处分」
(一)依林对大仁「不得」主张第767条,因为大仁得主张善意受让。
(二)依林对大仁「得」主张类推适用第183条。因为大仁系无偿取得利益者,基于公平原则,有必要优先保护依林,故学说认为得类推适用第183条请求返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7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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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21条,准用187条。
我想问的是,民法221条应该是只限于"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主体面临债务不履行的情形吧。
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从事法律行为而成为债务人时,应该不是用221条准用187条第四项吧.......????


其实我野不太熟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3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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