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22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攻擊性的緊急避難
小弟PTT抓過來~(小弟剛好看到李允呈的這部分---挖勒又掉頁,已經掉好幾頁過,黏好幾次,書的品質真差)
想請教大大門的看法
Q:
黑道大哥甲拿槍抵住乙男之太陽穴令其對丙女強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從,
並踢傷乙男之生殖器官後逃跑,事後乙男經醫生診斷不能人道。試論甲、乙、丙
之刑責。
PTT上得看法著重在
一說:乙被逼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利益權衡原則通過,但行為相當性不通過,故應由期待可能性來減免不應由緊急避難來阻卻其違法。
二說:乙之行為保全了優越利益,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乙之行為欠缺不法性故不成立本罪。丙得主張避難過當減免罪責
另一說:著重於爭點在於丙對於乙能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能不能通過利益衡量原則?有無避難過當問題?


先說小弟觀點:
乙:強制性交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強制性交未遂罪
構成要件:乙強制性交丙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6-03 01:51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01:16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
黑道大哥甲拿槍抵住乙男之太陽穴令其對丙女強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從,
並踢傷乙男之生殖器官後逃跑,事後乙男經醫生診斷不能人道。試論甲、乙、丙
之刑責。

我覺得對丙來說,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體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樣大,沒有誰的利益比較大的問題。
丙對乙來說雖然是緊急避難(正對正),
但如果當下不這麼做,等於會受到甲的間接侵害(正對不正)
該為乙的傷勢負責的是甲,不是丙,因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對丙做出侵害行為。
丙是基於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對乙緊急避難,
考量乙丙兩人所要保護的身體利益都很重要
但我覺得丙要保護的自己的身體利益遠大於乙是否可以人道
乙如果不侵害丙,可能被甲揍一頓
但丙如果不傷害乙就沒辦法抓到機會逃走的話,仍然還是會被乙以外的人(甲)傷害
對當時的丙來說,
應無期待可能性(丙為了保護乙的生殖器而放棄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之可能性,現實中不論哪種場合應該都是0!)
因此丙對乙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完全阻卻違法,無責。

以上個人小小想法,請參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07:32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3 07: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對丙來說,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體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樣大,沒有誰的利益比較大的問題。
丙對乙來說雖然是緊急避難(正對正),
但如果當下不這麼做,等於會受到甲的間接侵害(正對不正)
該為乙的傷勢負責的是甲,不是丙,因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對丙做出侵害行為。
丙是基於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對乙緊急避難,
先說~ 今晚不上線 因明天要載家母去台北看病,所以無法上來討論(在此先說抱歉~ 發文問者反而沒上線)

S大~ 你上面說了一個點,那就是乙對丙之侵害行為是由甲所控制,該不法行為可否視為一整體(即甲及甲所操控之乙),若丙僅能對操控者甲(間接正犯)主張正當防衛,那對乙卻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因乙係緊急避難阻卻不法行為),如果此時將甲及乙視為整體之不法,那將可主張正當防衛;若站在乙之觀點,乙係因強制性的緊急避難是基於無期待可能性之原理,僅能於罪責減輕其刑,固屬避難過當之行為(然個人生命法益及他人性自主法益兩者權衡,因屬個人法益為重,此時採取防衛過當顯係有違);若分割甲及乙,而將乙視為無罪責之人,因此時乙已主張緊急避難阻卻不法,從而,丙對之僅能以緊急避難方式。
(小弟好像有點感冒頭鈍鈍滴)
以上,亂說~ 去吃感冒藥睡一下!!!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14: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1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