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wing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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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天秤是衡量适不适当,简单的说就是比例原则。杀人情有可原,是否非要杀人偿命不可?
建构在社会秩序下,就是习惯,就是规约,尤其在集合住宅,众人居住的地方,如果都是讲究个人利益最大化 ,损及公众的地方用平均来看,个人从损及公众的行为中获得一百块的利润,如果有一百户,每一户平均损失 也不过是一块钱而已。
在公共政策里,把这种个人摆着反正大家分摊而不用白不用的行为称之为公有地的悲剧,因为取之于公众,每 个人都摆着我不用别人也会用,竞相使用的结果一定是整体负担上升,直到每个人不能忍受的上限为止。
八十五度C很令人姤病的营业方式,几乎每家店都把骑楼地摆桌设椅,据为营业场所,如果非要把个人利益正 当化,骑楼地是个人产权,当然应该自由利用。
如果又扩大一点,即使社区规约有每户之门窗铁窗样式应一致,看起来也是不符合天秤。
如果又扩大,把住宅拿来设立公司行号,拿来经营私人俱乐部,进进出出都是打扮奇特的客人,这样似乎也无 妨。
人们总是在维护自己个人利益时才会义正严词。之前一个新闻,有人把车子停去家乐福停车场却未购物,离去 时家乐福要求他未购物应缴停车费,他翻脸。
汽车停车格本来就该停汽车,法律不对"该"字作定义,台湾人民自动自发的,把该字换成了能字,于是汽车停 车格自然也能停摩托车。
这明明跟生活常识是一样的,却也能有人对这样子的共识翻脸?认为不符合法律的衡平性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停车车种不依规定」,倒不作宽松的认定。汽车停在机车格,以及机车 停在汽车格里,都属于违规停车,会被拖吊外加处六百元罚锾。
看来是法律大开倒车,离这 位网友的标准太远。
我再举出更特殊的例子问你, 1.某人把在地下室靠边的停车格,作了格间成了一间茶水间,朋友来时在那边看电视泡茶。(新闻曾报导) 2.某人把在公寓顶楼的天台作了格间,出租给学生当雅房。(新闻曾报导) 3.某人把公寓一楼外围之走道,格起来作成了室外庭园。(新闻曾报导)
这些事不要犯到你头上,也不要出现在你住的公寓,基本上你应该都不会觉得怎样。 你们这种人我看多了,把别人的权益不当一回事,自己有丁点损失就暴跳如雷,开口闭口就是法律应该,法律 如何。我只知道多替别人想一想,尊重别人-正是:帝力于我有何哉,这句话最好的注解。根本不用法律。
[ 此文章被hotwingking在2008-07-18 18: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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