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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3-24 23: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第 354 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如果是这一条的话
那为什么不成立
因为上述说的是因为故意所以不成立
但法条里面没有这两个字表情


-->不是打转在法条没明白规定故意.

而应该是说因为条文中没有明白规定过失之部分才不适用本条才对

若招致侵害的法益过于重大有必要有过失之主观要件.一定会明白规定于法条之中

EX:271杀人罪->虽没明白规定故意.但依犯罪论中.行为人之主观要件要具备认知与意欲.也就是故意

又因为生命是致高无上的法益.而致过失有处罚的必要会另有明文规定-->276过失致死

像354中没明白规定其过失的部分.且对其保护法益.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于犯罪论中为不罚之行为


我最多只能这样解释.....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5 07:10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24 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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