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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乐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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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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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故意为明知并且有欲,
被威胁的乙对于构成犯罪事实殴打他人会致伤害之事实明知,
但乙并未有伤丙之欲望,之所以伤丙是因为甲逼迫所然。
更不用说新古典理论的故意罪责与不法意识,乙并没有与法有敌对的心态,
只是迫不得已才伤丙。故不能认为乙具有故意。

另外甲为间接正犯之所以没有详述是因为没啥争点.....
甲利用不能构成要件之人犯罪,为间接正犯的其中一态样,无庸置疑。

个人小见解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2 22:15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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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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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会这么玩:

(一)乙打伤丙之行为,不成立犯罪:
   1,行为具备不法。
   2,罪责阶层予以排除。
   3,不成立犯罪。
(二)甲成立持有危险物品罪,强制罪及普通伤害罪之间接正犯:
   1,强制罪部分:
     A,行为具不法且有责。
     B,无阻却违法事由。
     C,成立本罪。
   2,普通伤害罪部分:
     A,论犯罪支配理论:意思,行为,功能。
     B,甲对乙具有强烈的意思支配。
     C,甲系利用乙无责任之行为。
     D,纵论实务见解之主客观择一说,甲亦成立本罪。
     E,无阻却违法事由,甲成立本罪。
   3,持有危险物品罪:
     A,依题旨。
     B,甲成立本罪。
   4,竞合论:
     此一部份众说见解分立,各自有理,不予赘述。
---------------------------------(听说这叫沿线撕开?)

以上,小弟又喝醉了,乱说的!

继续喝醉去!~~~~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04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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