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09-08-20 13:56 發表的 : (一)2.B對A的見死不救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1)依題旨A傷勢嚴重,可推知係無自救能力之人,(3)小結:B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二)1.C慫恿B別救A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之教唆犯: (1)客觀上C慫恿B別救A,使原有中止殺人故意之B,犯意再起,是教唆行為; (2)小結:故依刑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C成立故意殺人罪之教唆犯。.......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09-08-27 02:29 發表的 : 以下僅提出些許看法,請參考: 1.要求故意殺人者負救助被殺者之義務,否則即另予遺棄罪相繩之,是否過苛?且其期待可能性甚低。 2.前述殺人行為已實行完畢,後復無接續之正犯實施作為,共犯即失所附麗,何來殺人之教唆犯?(殺人後尚能對同一人成立不作為殺人,可能嗎?)且題意並無言及其犯意再起,推論稍嫌速斷,且有違罪疑唯輕原則。 3.過量禁止與刑罰相當是必要、適當且符合經濟的,刑法謙抑啊!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09-08-27 02:29 發表的 : 以下僅提出些許看法,請參考:1.要求故意殺人者負救助被殺者之義務,否則即另予遺棄罪相繩之,是否過苛?且其期待可能性甚低。2.前述殺人行為已實行完畢,後復無接續之正犯實施作為,共犯即失所附麗,何來殺人之教唆犯?(殺人後尚能對同一人成立不作為殺人,可能嗎?)且題意並無言及其犯意再起,推論稍嫌速斷,且有違罪疑唯輕原則。3.過量禁止與刑罰相當是必要、適當且符合經濟的,刑法謙抑啊!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09-08-28 00:00 發表的 : 1.構成要件符合,無阻卻違法事由,至於阻卻罪責裡,期待可能性低?請提出你的理論,至少通說:平均人標準說的判斷是有期待可能性,再說我答的競合論只論一罪,何來過苛?2.是傷害行為完畢,C介入時,A可還沒死,所以仍在殺人行為繼續中;另外B原有的殺人故意,己因中止想打電話求救而消散,卻因C的勸說而再起念頭,這部分我認為是叫唆,而不認為是幫助,理由是幫助是正犯原有的念頭加強的心靈助力或物質助力,叫唆則是無中生有的心靈助力。本題B的殺人念頭曾中止,後被C勸說而再起,放任A的死亡,所以我認為是叫唆。3.這個是實例題,而非理論題,也看不出和刑法謙抑有何關連!再說考試時答刑法謙抑,而只論一罪時,會有分數嗎?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09-08-28 17:19 發表的 : 1.首先,刑法分則裡所規定的要件,並不就是處罰一個人的充分要件,那只是必要條件罷!一些刑法分則所看不到的條件,是寫在刑法總則裡,或是學說,或是實務裡。並不是只要主客觀構成要件成立,復無阻卻違法事由,就能入人於罪。要考量的還很多,否則不會有所謂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期待可能性、客觀歸責等相關學說的發展!2.如果依照你的觀點,殺人者都該負有防止對方死亡的義務,否則便以遺棄罪相繩;那我請問您,依你所見,是不是所有犯竊盜、搶奪等財產犯罪者,皆負有歸還財物的義務,否則就該再科以侵佔一罪?如果依照你上述的思惟模式,我可以推論你的答案因該是肯定的。如果您要我提出理論,本人才疏學淺其實沒什麼可以提出的,不過至少我所唸過留德的刑法學者的書(林山田-刑法通論、各罪論,林東茂-刑法綜攬,林鈺雄-新刑法總則,黃榮堅-基礎刑法學、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所灌輸、教導我的都是此般的想法。會跟你意見相歧,可能是你念的書是我所未閱讀過的吧!留日的甘添貴老師嗎?還是?另外,也請您分享一下你所謂的通說,是哪些人的說!3. 按刑法所謂想像競合犯,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之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應為雙重之評價,論以相同或不同之數罪名,但立法上基於刑罰衡平原理,規定為僅應從一重罪處斷;其本質實為犯罪之競合(88年台非字第21號)。競合,是立法者於一行為犯數罪時給予的刑罰優惠是沒錯;但前提應該是,犯數罪。如果依照罪刑法定或比例原則等之適用後,認為不該科刑,便不該隨意入人於罪。如果明明就不該成罪,但執法者還是執意把所有行為可能成立之罪都羅列出來,然後最後再跟行為人說,我用競合論只論你一罪,不算嚴苛。你覺得這樣適當嗎?有必要嗎?4.會提到刑罰謙抑,是想提醒你刑罰的目的不是要逞罰行為人的惡性,而是為了預防犯罪。或許你會認為入人於罪有什麼不好,只要行為人決意實行了,就該仔仔細細的把所有能想到的罪通通都算到他頭上。但其實,在法治國的原則下,重要的不是入人於罪的問題,而是合不合乎憲法所揭示比例原則的問題。刑罰是為了實現正義,而不是逞罰犯罪。.......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09-08-28 20:56 發表的 : 我想你的意思應該是遺棄罪因刑罰謙抑思想而不用論,我推論你的答案遺棄罪應該從刑法行為就先排除了!其實我只是想問你在罪責中判斷期待可能性的標準為何說,(看來你似乎採行為人標準說:以行為人立場判斷), 不過你似乎己經給我扣上筆戰的帽子,這讓我感覺很差,我也只是想要交流想法,我還是去整理筆記比較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