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未遂...
所谓的重大无知
系指误认自然(因果)法则
并非单纯的误认事实情状
是以70 年 台上 字第 7323号判例不再援用之原因(误认被害人身怀巨款)
行为人纵使学经历丰富
也可能误认自然(因果)法则
这不是在计算行为人本身的资力问题
如网兄所言:
1.主观上行为人欠缺犯罪期待利益或无意义,或行为人因自我评估风险而停止犯罪之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仍需具有犯意,但因评估了风险(障碍)而未能既遂
客观上行为人继续其行为,犯罪仍可能既遂=>问题是行为人有无评估之时间?或者他有评估?还是未及评估就被阻止?
再来行为人所为是否能够既遂?
行为人拿的是瓦斯桶不是瓦斯罐,那种泡茶用的小瓦斯桶最轻也有2KG,一手提瓦斯,一手拿喷管,如果他有时间生第三支手来点火
那就会既遂了,,,
http://www.web66.com.tw/w...tId=306028为什么我要坚持拿喷管?因为如果不拿喷管,瓦斯可能会往后朝自己身上扑来,再来也无法作喷洒的动作
因为出气口径大太了,2公斤瓦斯桶拿来上下摆动感觉也很奇怪...
我拿着打火机向手心喷洒瓦斯1分钟,然后马上点火得到的结论就是不可能
当然,网兄的依据也是对的!只不过题目所给的条件有限,争论无益...
==>行为人客观上行为仍具高度具体危险
这也是能否既遂问题?不能既遂危险何来?
对于此题,小弟争执点在于行为人有重大无知,而错认自然(因果)法则...
然其他网友见解不凡...所言有据有理
是一般未遂或不能未遂小弟见识浅薄望勿见笑
立法理由
一、原条文前段,系就一般未遂犯之处罚效果所设之规定;后段,则系就不能未遂之成立要件与处罚效果所设之规定。不能未遂犯,既属未遂犯之一种型态,在立法体例上,应与一般未遂犯有所区别为当,遂就本条前段关于一般未遂犯处罚效果之规定,改列于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后段,以使本条成为规范不能未遂犯之专条。
二、基于刑法谦抑原则、法益保护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体理论,宜改采客观未遂论,亦即行为如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构成刑事犯罪。
客观(未遂)说:未遂犯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侵害法益(保护客体)的危险性,也就是行为实现不法构成要件结果之高度或然率,
行为人应因这种客观上实现结果不法的高度可能性而受处罚.(刑总 林钰雄345P)
高点的解答是一般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