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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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伤....下车(救了不会死)...酒驾+逃跑+不作为杀人 .......... 酒驾(继续犯),不因其下车再上车,重算一次,故只有一次 撞伤(状态犯)+毁损(不罚过失犯)和酒架实行行为重叠..(夹结出现) 逃跑,做为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评价上如何?(实行行为重垒)(或是以前的连续犯)(采吸收,只能算不作为杀人)(因为同方向的原因力)(而逃跑的法益?) ..... 所以最后是一行为,因为酒驾(继续犯),而出现过失伤害(毁损,不罚过失犯)+不作为杀人(逃)... 如何评价才不会过重? 数罪并罚,太重 吸收只留不作为杀人,则附送其他,也不好.
不采遗弃致死(因为是加重结果的结果是过失犯)
.............. 不过,为避免答非所问,因为只问甲之行为成立刑法184条之5 肇事逃逸罪? 答案:依充足构成要件来判断,及不具阻却事由,当然成立. 其他的乱说.
若是: 酒驾+撞伤....下车(救了还是会死)...酒驾+逃跑+过失致死 结论就不同.但就题问的还是成立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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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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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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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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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行为数,在一行为如论判断是: 1主观说:一个犯意,即一个行为 2客观说:看外在的行为(自然行为) 3TB说:用法律构成要件来判断,其行为数 4综合说: ........... 本来是过失伤害,但因为下车(看了)(救而不死)(却不救(主观杀人犯意出现)....发生作为是逃,遗弃,不作为杀人同时出现,结果人死了.因为逃,遗弃和不作为(同时出现),一行为.故只评价不作为杀人(罪质没有规定到死)(一行为想像竞合的结果)(但逃是成立的185-4)(遗弃也成立) 又前行为过失伤害,因为后行为临时犯意升起,算两个行为,则数罪并罚. 但若用实行行为有重叠,夹结出现,(过失伤害,酒驾)与(酒驾,不作为杀人(294I,185-4)),一行为犯数罪,想像竞合.论不作为杀人足以评价. 接下来的就要谈: 1竞合论足以评价:罪与罚吗? 当然294II,可以谈一下是否成立.管见是不成立.按致死是过失行为,查本件下车查看知不救可能或必死,为故意犯,因此不成立294II.但成立294I,但同理和逃(185-4)为同时发生(实行行为重叠),一行为论竞合. ......... 第二百九十四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请指正. 不过原PO的问点在185-4是否成立,谈其及争点,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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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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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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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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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肇事后, 1.下车看后,再逃会成立不作为杀人 2.,撞到就逃,就成立遗弃致死 3.如果某甲以伤害故意开车撞乙,后逃会成立什么罪? ................... 3 伤害故意,人伤没死,成立故意伤害+新行为肇逃(185-4)(主观上,本来就要跑的,一个犯意而已),但行为上却有伤害和逃 采客观说:两个行为,两法益,成立两罪,依50数罪并罚. 采实行行为:重叠或密接,且计划中犯意一个.应一行为论想像竞合.(健康,不跑的义务) 不罚后行为:故意伤害,不跑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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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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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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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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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肇事逃逸.相关判解 87上2395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后段之遗弃罪,以负有扶助、养育或保护义务 者,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为要件。 所谓「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系指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于 无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险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号判例 所称:「若负有此项义务之人,不尽其义务,而事实上尚有他人为之养育 或保护,对于该无自救力人之生命,并不发生危险者,即难成立该条之罪 」,应以于该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之际,业已另有其他义务人为之扶助、 养育或保护者为限;否则该义务人一旦不履行其义务,对于无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险,仍无解于该罪责。 98上5583判决: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肇事致人死伤逃逸罪,立法目的在促使驾驶 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以减少死伤,此观其立法理由 所载:「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之死伤,促使驾 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特增设本条,关于肇事致 人死伤而逃逸之处罚规定。」等情自明。是该罪之成立只以行为 人有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事实为已足,至 行为人对肇事有否过失,本非所问。 --------->附上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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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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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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