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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26 21: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偏离常轨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断及超越,重点在于B行为,是否是因为A行为所产生
所以我想如果没有B行为,A应该"可能"发生C

其实小弟也不知道!等我有空听完后,再传讯息给您表情

如果偏离常轨因果关系(真拗口)中,A行为可以独立导致C结果
那么......就跟累积因果关系不同了。
毕竟,累积因果关系的重点在于累积
A+B→C ,A─/→C 、B─/→c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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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对5楼Q大,提出个人疑惑。
甲乙不谋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论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轻吗?
例如不相识之甲乙同时对丙开枪,事后法医检验身死之丙,只发现1颗子弹
不是都该对甲乙论以杀人未遂吗?
以上为个人胡言乱语,别介意。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6 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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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1-26 21: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兹对5楼Q大,提出个人疑惑。
甲乙不谋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论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轻吗?
例如不相识之甲乙同时对丙开枪,事后法医检验身死之丙,只发现1颗子弹
不是都该对甲乙论以杀人未遂吗?
以上为个人胡言乱语,别介意。 表情  


因为适用理论是条件论的累积因果

所以题目会变成:甲乙各行为根本无法既遂之下.在偶发事件中结合在同一个
丙身上才使得结果之发生时称之累积因果.此时法律上之效果->两人都是既遂
犯(这是条件论说的)
---->以上仅为传闻证据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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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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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个人胡言乱语,别介意。  [/quote]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26 21:4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偏离常轨因果关系(真拗口)中,A行为可以独立导致C结果
那么......就跟累积因果关系不同了。
毕竟,累积因果关系的重点在于累积
A+B→C ,A─/→C 、B─/→c

所以我才觉得有疑问
但是如果说累积包含偏离,这我还觉得可以接受
但偏离并不完全是累积
因为偏离A有条件因果(刚偷改) 
而累积A却有条件因果,如q大所言

其实这老师所说的,我是第一次听到,所以我才会觉得有点疑问,
但经各位大大的提醒,我有点懂,但不知如何表达
表情  
结论两者的关系,结果C皆是A+B所造成的(自己乱编的)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7 17:53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6 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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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1-26 21:4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兹对5楼Q大,提出个人疑惑。
甲乙不谋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论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轻吗?
例如不相识之甲乙同时对丙开枪,事后法医检验身死之丙,只发现1颗子弹
不是都该对甲乙论以杀人未遂吗?
以上为个人胡言乱语,别介意。  
Q大所说的是有条件因果,而无相当因果

今天听到的,所以记忆犹新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6 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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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1-26 21: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兹对5楼Q大,提出个人疑惑。
甲乙不谋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论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轻吗?
例如不相识之甲乙同时对丙开枪,事后法医检验身死之丙,只发现1颗子弹
不是都该对甲乙论以杀人未遂吗?
以上为个人胡言乱语,别介意。 表情 


敝人以为,两者非相同的东西:

两颗弹只中一颗,惟无法认定是谁甲抑或是乙的子弹,
此时因事实不明,依罪疑惟轻各论未遂。

而下毒是多数条件并合才导致结果发生。
--------------以上回8G大,以下回Q大------------------
甲、乙个别下1CC之毒,加起来2CC正好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结果。
如果放在条件理论,无论是甲或乙下的行为均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所以具因果关系。
刑法乃个人罚法,而非连坐罚法,甲、乙各别之药量均不足以致死,焉能并合后均要甲、乙负以既遂刑责?
(上一行黑体字是瞎掰的,如有与任何书雷同,纯属巧合。)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6 22:35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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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各打一枪,被害人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找不到子弹.才能用罪疑唯轻.两个都未遂.
若找到子弹,又有枪枝,此对弹道,可知谁打中的.一个即遂,一个未遂.
.........
杀人未死,救护车上送医车祸死...偏离因果?
应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护车来了,不必然会车祸,(无相当因果),所以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为因果中断.算是车祸的事.不能算偏离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离因果是计划中的和实际进行的不一样因果历程,但都可以算是行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图淹死,却是被大鸟叨走或撞到石头而死).
这和累积因果不同(两个分开,都无原因力).(罪疑唯轻)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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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各位大大的解惑!表情
小弟听过3位老师所教的刑法
其实各有不同见解

所以考生真的好可怜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6 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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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6 22: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两人各打一枪,被害人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找不到子弹.才能用罪疑唯轻.两个都未遂.
若找到子弹,又有枪枝,此对弹道,可知谁打中的.一个即遂,一个未遂.
.........
杀人未死,救护车上送医车祸死...偏离因果?
应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护车来了,不必然会车祸,(无相当因果),所以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为因果中断.算是车祸的事.不能算偏离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离因果是计划中的和实际进行的不一样因果历程,但都可以算是行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图淹死,却是被大鸟叨走或撞到石头而死).
这和累积因果不同(两个分开,都无原因力).(罪疑唯轻)


敝人还是坚持,累积因果之所以不论以既遂并非是罪疑唯轻。
罪疑唯轻是指事实不明
用子弹的案例来讲,就是不知道打死丙的子弹是谁发射的

而累积因果,是指复数条件累积导致结果之发生,而各条件单独运作之下均不足以导致结果之发生,所以成立未遂。
也就是说,并不是不知道是甲毒死丙,或是乙毒死丙(非事实不明)
而是甲、乙两人个别根本不可能毒死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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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因果,即然分开无原因力,则非事实不明,而是无致死原因力.(依此同意冰大见解)
不过,换个角度,若不是再加上那个一半,也不会死的,岂不又都有原因力了.这笔帐算谁的?都算好了.那谁先谁后,来个接力,后面那一个才是真凶,前面那一个是不能犯(重大无知的手段不能,认为只要5克致命,却不会致命),后面那个也是重大无知,只是客观上在后面,所以算他的帐?合理吗?(算不清楚了,也不能放人),所以来个罪疑唯轻,论未遂.(但依案例是不能犯)(接力下毒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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