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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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1-26 21:46 发表的 : 兹对5楼Q大,提出个人疑惑。 甲乙不谋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论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轻吗? 例如不相识之甲乙同时对丙开枪,事后法医检验身死之丙,只发现1颗子弹 不是都该对甲乙论以杀人未遂吗? 以上为个人胡言乱语,别介意。 敝人以为,两者非相同的东西: 两颗弹只中一颗,惟无法认定是谁甲抑或是乙的子弹, 此时因 事实不明,依 罪疑惟轻各论未遂。 而下毒是 多数条件并合才导致结果发生。 --------------以上回8G大,以下回Q大------------------ 甲、乙个别下1CC之毒,加起来2CC正好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结果。 如果放在条件理论,无论是甲或乙下的行为均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所以具因果关系。 惟 刑法乃个人罚法,而非连坐罚法,甲、乙各别之药量均不足以致死,焉能并合后均要甲、乙负以既遂刑责?(上一行黑体字是瞎掰的,如有与任何书雷同,纯属巧合。)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6 22: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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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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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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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各打一枪,被害人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找不到子弹.才能用罪疑唯轻.两个都未遂. 若找到子弹,又有枪枝,此对弹道,可知谁打中的.一个即遂,一个未遂. ......... 杀人未死,救护车上送医车祸死...偏离因果? 应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护车来了,不必然会车祸,(无相当因果),所以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为因果中断.算是车祸的事.不能算偏离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离因果是计划中的和实际进行的不一样因果历程,但都可以算是行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图淹死,却是被大鸟叨走或撞到石头而死). 这和累积因果不同(两个分开,都无原因力).(罪疑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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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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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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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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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6 22:40 发表的 : 两人各打一枪,被害人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找不到子弹.才能用罪疑唯轻.两个都未遂. 若找到子弹,又有枪枝,此对弹道,可知谁打中的.一个即遂,一个未遂. ......... 杀人未死,救护车上送医车祸死...偏离因果? 应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护车来了,不必然会车祸,(无相当因果),所以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为因果中断.算是车祸的事.不能算偏离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离因果是计划中的和实际进行的不一样因果历程,但都可以算是行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图淹死,却是被大鸟叨走或撞到石头而死). 这和累积因果不同(两个分开,都无原因力).(罪疑唯轻) 敝人还是坚持,累积因果之所以不论以既遂并非是罪疑唯轻。 罪疑唯轻是指 事实不明, 用子弹的案例来讲,就是 不知道打死丙的子弹是谁发射的。 而累积因果,是指复数条件累积导致结果之发生,而各条件单独运作之下均不足以导致结果之发生,所以成立未遂。 也就是说,并不是不知道是甲毒死丙,或是乙毒死丙(非事实不明) 而是甲、乙两人个别根本不可能毒死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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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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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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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因果,即然分开无原因力,则非事实不明,而是无致死原因力.(依此同意冰大见解) 不过,换个角度,若不是再加上那个一半,也不会死的,岂不又都有原因力了.这笔帐算谁的?都算好了.那谁先谁后,来个接力,后面那一个才是真凶,前面那一个是不能犯(重大无知的手段不能,认为只要5克致命,却不会致命),后面那个也是重大无知,只是客观上在后面,所以算他的帐?合理吗?(算不清楚了,也不能放人),所以来个罪疑唯轻,论未遂.(但依案例是不能犯)(接力下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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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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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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